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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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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北省安委办印发了《河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下称《制度》)。《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




  《制度》指出,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下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雄安新区管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整治难度大和有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跨区域、跨行业,需2个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 《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自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下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或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和分析评估,确定是否予以挂牌督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决定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分送督办单位和治理责任单位。




  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应自行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申请。督办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核。审查合格的,向挂牌单位报请摘牌。审查不合格的,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到位。




  《制度》强调,对督办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对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个人,挂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来源:秦皇岛煤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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