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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监局通报煤矿安全生产督查情况

日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生产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按照应急管理部安排,从8月20日至9月30日,由国家煤监局领导带队,分6个组对山西、内蒙古、云南、四川、安徽、江西、陕西、重庆、贵州、河北、湖南、河南等12个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共检查17个地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51处煤矿,查处监管监察部门问题70条、煤矿企业隐患和问题532条(其中重大隐患14条),并分别向各省份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了意见,督促问题整改落实,提出工作要求。




  从督查总体情况看,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打击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成效明显,煤矿重大灾害治理持续深化,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工作深入推进,煤矿安全基础不断夯实,监管监察执法效能不断提高。




  与此同时,国家煤监局在督查中仍发现一系列问题。一是开展“两个专项”工作不认真。一些监管监察部门和企业对专项行动不重视,有的以日常监管监察和隐患排查治理代替专项行动,未对照8个方面突出问题开展自查分析、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对系统性风险分析研判不认真、不深入;有的专业监察人员少,将专项监察与其他内容合并监察,监察效果打折扣。二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差距。一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修订不及时、不切合实际,甚至相互矛盾、有明显错误、照抄照搬;企业安全办公会议、“一通三防”会议流于形式,安排工作没有针对性;部分煤矿“五职”矿长专业性不强,工程技术人员匮乏。三是违法违规问题依然严重。一些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四是重大灾害治理仍有差距。一些煤矿对多种灾害耦合叠加的危害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致灾因素查不清,灾害防治措施不落实,特别是多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存在运行不可靠、功能不健全,井下主要地点未按要求安设传感器,瓦斯超限不能断电等问题。五是煤矿安全基础较为薄弱。六是监管监察执法有待加强。部分煤矿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监管检查标准和要求不高,对复产验收、复工审查备案等把关不严;一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文书上传不及时,对企业基础数据、管理平台数据填报审核把关不严,与实际严重不相符。




  针对督查中出现的问题,国家煤监局要求各单位要注重督促问题整改落实,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持续深化打击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扎实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同时加大四季度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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