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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最严环保法来袭!1月1日起实施

12月7日,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山西生态脆弱,结构性污染矛盾突出,大气质量保护任务重于全国,环保压力大,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



重点内容: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划定禁煤区范围

 

《条例》还对禁煤区进行了专门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并逐渐扩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煤区范围。”同时明确,“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确保城市居民供电、供暖等民生需求。

 

此外,《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褐煤、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作为民用煤使用。

 

二、城市建成区内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应限期完成改造、转型、搬迁或退出

 

《条例》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完成改造、转型、搬迁或者退出”。

 

三、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西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一)未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三)发生重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四)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政策和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五)未完成环境保护督查整改任务的。

 

四、排放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要受罚

 

《条例》一方面要求机动车定期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另一方面,要求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要进行强制维修,取得由机动车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合格凭证,并进行复检。抽检、路检不得收取费用。

 

五、强化对扬尘等其他污染的防治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作业,设置废石、废渣、泥土等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硬化施工道路、洒水降尘、设置防风抑尘网等防尘、降尘措施,并及时进行生态修复,防治扬尘污染。

 

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

 

六、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 可实施错峰生产、施工和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应急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可以组织实施错峰生产、施工和运输。

 

在错峰生产、施工和运输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排,对生产经营活动和土方施工、运输进行调整,减少或者暂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条例》在治理防治污染方面做出了诸多“令人乍舌”的严格规定,号称“史上最严”,鉴于我国各地政府在政策制定方面相互借鉴的特性,预计类似政策也会在其它省市得到借鉴和推广,明年国内环保形势恐怕严上加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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