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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改委核准批复2个海上风电项目 规模612MW

                                               

       

近日,福建省发改委连续核准批复2个风电项目,规模共计612MW!分别为:长乐外海海上风电场A区项目、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三期项目。


原文如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乐外海海上风电场A区项目核准的批复


闽发改网审能源〔2018〕210号


福州海峡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长乐外海海上风电场A区项目核准的请示》(榕海发综字〔2018〕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长乐外海丰富的海上风能资源,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长乐外海海上风电场A区项目(投资项目代码2018-350182-44-02-039126)。


项目单位为福州海峡发电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海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风电场位于长乐区海岸线以东31-45公里外海海域,陆上集控中心位于长乐区松下镇首祉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300MW,主要建设6MW及以上海上风力发电机组30万千瓦,1座220KV海上升压站,1座220KV陆上集控中心。


该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管理平台的项目代码为:PWS1812350182001。


四、项目总投资为70.5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海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由长江三峡集团福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按65%和35%的股权比例共同出资。


五、项目开发应严格执行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提高风能资源利用率。


六、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全部依法必须公开招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前置文件分别是:福州市发改委《关于长乐外海海上风电场A区项目审查的意见》(2018年11月30日);福州市长乐区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182201800182号);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榕国土资预〔2018〕0015号);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长乐外海海上风电场A区项目用海的预审意见》(榕海审查〔2018〕07号);《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长乐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11日)。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闽政〔2017〕45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福州海峡发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通航安全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福州海峡发电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三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闽发改网审能源〔2018〕209号


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三期项目核准的请示》(中闽海电〔2018〕11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莆田平海湾丰富的海上风能资源,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三期项目(投资项目代码2018-350305-44-02-067774)。


项目单位为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风电场位于莆田市秀屿区平海湾海域,西邻埭头半岛,北临南日岛。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312MW,主要建设6MW及以上海上风力发电机组31.2万千瓦,扩建220KV岛上升压站。


该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管理平台的项目代码为:PWS1812350305001。


四、项目总投资为62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出资。


五、项目开发应严格执行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提高风能资源利用率。


六、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全部依法必须公开招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前置文件分别是:莆田市发改委《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三期项目建设意见的报告》(莆发改〔2018〕442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莆国土资预〔2013〕10号,2017年12月30日同意延长用地预审意见书有效期到2018年12月30日);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三期项目用海预审意见》(莆海渔审〔2018〕9号);《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2日)。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闽政〔2017〕45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通航安全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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