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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4月15日起对一城三区焦、钢等企业实施差异化生产管控

山西临汾市4月15日下达非采暖季重点区域差异化生产管控的通知,从2019年4月15日起,到2019年9月30日止,对一城三区(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临汾开发区)相关企业实施差异化生产管控。


重点对焦化、钢铁(含连铸和铁合金)、水泥(不含粉磨站)、铸造、医药化工、砖瓦以及其他涉VOCs行业分类实施差别化管控。重点工业企业限产比例,以企业2018年4-8月平均生产负荷为基数来确定。焦化以外的其他独立企业和单条生产线企业,限产比例以停产时间计。


焦化行业


A类:满足以下2个条件之一的,不予错峰生产。


⑴按照《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提前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


⑵同时符合以下6个要求的:


①主要生产设备焦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


②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稳定达标排放并通过验收;


③完成焦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焦炉烟囱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不高于10mg/m3、30mg/m3、130mg/m3的标准;焦炉装煤、推焦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的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特别排放限值;


④熄焦方式为干熄焦;


⑤铁路运输比例达到60%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


⑥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B类: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的,结焦时间延长至30小时。


⑴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稳定达标排放并通过验收;


⑵完成焦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焦炉烟囱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不高于10mg/m3、30mg/m3、130mg/m3的标准;焦炉装煤、推焦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的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特别排放限值;


⑶熄焦方式为干熄焦;


⑷铁路运输比例达到60%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


⑸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C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


⑴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稳定达标排放并通过验收;


⑵完成焦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焦炉烟囱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不高于10mg/m3、30mg/m3、130mg/m3的标准;焦炉装煤、推焦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的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特别排放限值;


⑶铁路运输比例达到30%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


⑷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D类:对达不到C类条件但主要生产设备焦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结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


E类:对达不到D类条件的,焖炉保温。


钢铁行业(含连铸和铁合金企业)


A类:满足以下2个条件之一的,不予错峰生产。


⑴按照《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提前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同时符合以下5个要求的:


①主要生产设备高炉和烧结机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


②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并通过验收;


③完成烧结(球团)超低排放改造,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含氧量16%(18%)的条件下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


④铁路运输比例达到60%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


⑤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B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限产30%(以高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停产数量或停产时间核定错峰比例,高炉停产的的同时,其配套的烧结(球团)等设备也应停产。下同)。


⑴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并通过验收;


⑵完成烧结(球团)超低排放改造,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含氧量16%(18%)的条


件下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


⑶铁路运输比例达到30%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以上);


⑷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C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限产50%。


⑴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并通过验收;


⑵铁路运输比例达到30%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以上);


⑶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D类:对达不到C类条件的,实施停产治理。


关于实施非采暖季重点区域工业企业差异化生产管控的通知


尧都区、洪洞县、襄汾县,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


通运输局、国网临汾供电公司:为进一步消减工业排污总量,推动市区非采暖季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2019年大气质量考核目标全面完成,按照《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根据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重点区域工业企业实施差异化生产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控时间和范围


从2019年4月15日起,到2019年9月30日止,对一城三区(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临汾开发区)相关企业实施差异化生产管控。


二、差异化管控要求


综合考虑各行业污染贡献和减排潜力以及所处区域位置,合理确定各区域重点行业减排目标。以完成深度治理为基础,对重点行业分类施策,按照区位特点、能源结构、装备水平、排放水平、治理水平、管理水平、运输结构等条件分类实施非采暖季错峰生产管控,严禁“一刀切”。


(一)严格标准要求。对焦化、钢铁(含铁合金和连铸)、化工、洗煤、铸造、建材以及涉VOCs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开展回头看。严格对照临发[2017]3号文件,临发[2018]2号文件,焦化、钢铁、洗煤、铸造、砖瓦、混凝土搅拌等行业环保整治方案和《临汾市2018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内容,对未实施治理、未通过治理验收及验收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坚决实施停产治理,问题不整改、不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建材行业包括水泥(含粉磨站)、砖瓦、陶瓷、混凝土搅拌、玻璃棉、岩棉、矿物棉、防水建筑材料、石膏板等。涉VOCs企业包括化工、焦化、医药(主要为原料药生产和中药提取加工)、表面涂装(或含涂装工序的行业)、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家具制造(含木业加工)、机械设备制造、铸造(含喷漆、消失模及发泡工序、铁膜覆砂工序的)、汽修等。


(二)分类错峰限产。重点对钢铁(含连铸和铁合金)、焦化、水泥(不含粉磨站)、铸造、医药化工、砖瓦以及其他涉VOCs行业分类实施差别化管控。重点工业企业限产比例,以企业2018年4-8月平均生产负荷为基数来确定。焦化以外的其他独立企业和单条生产线企业,限产比例以停产时间计。


1.钢铁行业(含连铸和铁合金企业)


A类:满足以下2个条件之一的,不予错峰生产。


⑴按照《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提前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同时符合以下5个要求的:


①主要生产设备高炉和烧结机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


②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并通过验收;


③完成烧结(球团)超低排放改造,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含氧量16%(18%)的条件下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


④铁路运输比例达到60%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


⑤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B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限产30%(以高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停产数量或停产时间核定错峰比例,高炉停产的的同时,其配套的烧结(球团)等设备也应停产。下同)。


⑴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并通过验收;


⑵完成烧结(球团)超低排放改造,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含氧量16%(18%)的条


件下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


⑶铁路运输比例达到30%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以上);


⑷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C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限产50%。


⑴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并通过验收;


⑵铁路运输比例达到30%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以上);


⑶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D类:对达不到C类条件的,实施停产治理。


2.焦化行业


A类:满足以下2个条件之一的,不予错峰生产。


⑴按照《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提前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


⑵同时符合以下6个要求的:


①主要生产设备焦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


②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稳定达标排放并通过验收;


③完成焦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焦炉烟囱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不高于10mg/m3、30mg/m3、130mg/m3的标准;焦炉装煤、推焦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的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特别排放限值;


④熄焦方式为干熄焦;


⑤铁路运输比例达到60%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


⑥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B类: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的,结焦时间延长至30小时。


⑴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稳定达标排放并通过验收;


⑵完成焦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焦炉烟囱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不高于10mg/m3、30mg/m3、130mg/m3的标准;焦炉装煤、推焦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的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特别排放限值;


⑶熄焦方式为干熄焦;


⑷铁路运输比例达到60%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


⑸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C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


⑴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稳定达标排放并通过验收;


⑵完成焦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焦炉烟囱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不高于10mg/m3、30mg/m3、130mg/m3的标准;焦炉装煤、推焦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的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特别排放限值;


⑶铁路运输比例达到30%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


⑷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D类:对达不到C类条件但主要生产设备焦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结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


E类:对达不到D类条件的,焖炉保温。


3.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


A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不予错峰生产。


⑴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稳定稳定达标排放并通过验收;


⑵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窑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不高于10、


30、100mg/m3的标准;


⑶运输100%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车辆;


⑷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B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限产30%(以实际生产线或设备数量为基数,采取回转窑停产)。


⑴全面完成临汾市2017、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完成特别排放改造,稳定达标排放并通过验收;


⑵运输100%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车辆;


⑶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C类:达不到B类条件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4.铸造行业


A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不予错峰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并通过验收;


⑵不采用冲天炉作为熔炼设备。


B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全线限产30%(以实际生产线或设备数量为基数,采取熔炼设备停产)。


⑴满足《临汾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并通过验收;


⑵采用冲天炉作为熔炼设备。


C类:没有按照《临汾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17)9号)完成治理验收的,全部停产。


5.制砖行业(不含无烧成工序的制砖企业)


A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不予错峰生产。


⑴主要生产设备炉窑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


⑵满足《临汾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18)22号)要求并通过验收;


⑶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和联网传输。


B类:达不到A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6.化工、医药(农药)行业


A类:满足以下2个条件之一的,不予错峰生产。


⑴全面完成2017和2018年生态环境治理攻坚任务,按照《临汾市2018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完成涉VOCs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按规定一年开展一次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⑵未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及企业。


B类:达不到A类条件的企业,全部停产。


7.其他涉及VOCs行业:所有汽修、家具制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加工等企业涉喷涂作业调整晚20:00至早6:00进行。铸造企业喷漆、消失模及发泡、铁模覆砂等涉VOCs工段生产时间必须调整至晚20:00至早6:00进行。VOCs处理采用催化燃烧法工艺的除外。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非采暖季工业企业差别化生产管控是消减工业排污总量、提升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一城三区要提高认识,强化组织,明确分工,迅速部署,分行业分类别对工业企业采取管控措施,2019年4月20日前必须停限产到位,并将辖区企业错峰生产情况报市大气办备案,错峰要求要落实到企业、生产线、生产设备和生产时段,对列入管控的企业要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值守。根据各企业深度治理改造进展和排污状况,及时调整错峰停限产管控要求,并将调整后的情况及时报市大气办备案。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加强对错峰生产的管理,对分管行业逐行业制定现场监管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大监督检查。一城三区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对工业企业停限产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检查情况每周报市大气办,联系人:郭红军,联系电话18535781012。市大气办将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监督检查组,不定期对一城三区差异化生产管控企业进行督查,对发现未落实差异化生产管控要求、瞒报漏报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处理一起,并纳入综合惩戒范畴;对深度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的企业,将视情况提高错峰比例。


(三)强化科技监管。市大气办将组织专门力量对照用电量、在线监测数据对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进行评估,并加快建设用电监控系统,确保各项要求执行到位。对错峰停生产管控不到位的县区和部门有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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