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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监局:严禁托管煤矿分包转包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承包托管工作,强化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4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关于征求《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较2015年2月1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意见稿细化了承托双方责任、义务等内容。

  根据意见稿,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生产系统(包括为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和所有生产建设活动。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意见稿明确,委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每年要深入井下检查;委托方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对承托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井下工程承包给第三方。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面负责生产、安全、技术等各项工作,严禁将托管煤矿分包、转包,严禁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

  同时要求,双方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协议),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等,鼓励签订长期合同(协议),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委托方和承托方签订合同(协议)后,双方共同排查治理隐患,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由委托方负责,对停工停产时间长的煤矿,严格按照煤矿复工复产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要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核实检查,严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开工生产。

  其中,承托方应需具备三个条件: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建设专业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法有效;承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必须为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

  委托方一旦存在不能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投入;要求承托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或冒险作业;存在托管价格不合理,可能导致承托方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要求承托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不及时交付托管煤矿图纸资料或图纸资料存在造假;不按合同(协议)及时支付托管费用影响安全生产;提供的设备、材料等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安全生产;将井下采掘工程再次承包或要求承托方分包给指定队伍或人员;不如实、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将依法依规按上限给予行政处罚,追究相应责任,并将委托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终止托管,不得继续组织生产。

  承托方存在分包、转包或外包队挂靠行为;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瞒报、漏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超能力生产行为;不如实报告委托方存在不合规情形的,将被依法依规按上限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同时终止托管,其上一级企业及所属单位3年内不得再托管煤矿,情节严重的,实施托管领域禁入。

  此外,意见稿强调,委托方必须向承托方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提供托管煤矿各类图纸、周边煤矿开采情况、资源储量、隐蔽致灾因素、重大风险点、采掘运输设备等原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资料交接后双方签字存档。承托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灾害严重矿井专门机构和队伍等全部为承托方人员。为托管煤矿组建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不得再兼管其他煤矿。

  针对承托方井下施工队伍和承托方队伍素质,意见稿也做了明确规定:“应为整建制调动,如需重新组建的,自有员工占比不得低于70%。使用承托方上级企业的其他队伍或托管煤矿原有施工队伍的,必须转隶纳入承托方统一管理,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意见稿同时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托管煤矿的监管监察力度,重点检查承托企业的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团队是否到位;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投入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转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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