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煤炭网

我的煤炭网>新闻>煤安中心>煤安资讯>河北省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和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和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和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发改能源〔2019〕809号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煤炭局)、自然资源局,省国资委、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各煤监分局,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高度重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各有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深刻汲取山东能源龙郓煤业“10.20”冲击地压事故惨重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始终把矿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深入研究冲击地压灾害源头治理措施,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动防范,系统治理,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我省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执行冲击地压矿井管控要求。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按照冲击地压矿井管控要求,梳理煤炭矿区总体开发规划,重新核实规划矿井建设条件,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严格执行冲击地压矿井采深限制规定,从严把控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条件。同时,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文件发布后,未落实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投产煤矿,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各市应急管理局(煤炭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凡采深超过限制规定的,一律停止建设。要推进冲击地压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提升冲击地压监测预警、煤矿智能开采等技术装备水平。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执法检查。河北煤矿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对正常生产建设的冲击地压矿井开展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形成体检报告、问题清单和分类处置意见。


三、加快淘汰退出落后产能煤矿。张家口、邢台、唐山、邯郸、承德、秦皇岛市要按照“三个一批”原则,对辖区内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未列入省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的煤矿,要在6月15日前提出处置意见,报省应急管理厅核定。年生产能力在15万吨以下煤矿务必在12月底前处置到位。符合2017年12月15日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煤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煤矿化解过剩产能有序退出的意见》(冀安监管〔2017〕7号)关闭退出要求的煤矿,各产煤市政府要加快引导退出,关闭到位,原审批机关要在关闭名单公示后及时撤销技改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核准手续,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煤矿在籍登记资格。煤矿生产能力按照国家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煤矿产能认定办法执行,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厅)进行核实登记。对于生产能力在15万吨/年以下煤矿,其文件撤销、能力注销、证照吊销或注销程序要在2019年底前办理完毕。


请各市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将国家四部门文件通知精神和省贯彻意见报告本市市委、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任务落实和工作成效分别于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对口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煤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管局。


附件: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9年6月12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下一篇:今夏四川电网最大用电负荷将突破4000万千瓦 同比增长约10%

上一篇:澳大利亚4月煤炭出口量同比增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