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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年底前基本淘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近日,记者在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为深入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替代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替代任务。

  多渠道替代燃煤锅炉。一是优先利用周边企业蒸汽(热源)替代。在不增加新燃煤热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山东华能莱芜热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莱城发电厂等本地大型电厂蒸汽(余热)。二是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扩大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增加气源供应,推动燃煤锅炉煤改气;加快推进电能替代,因地制宜,通过电蓄能锅炉、热泵(空气源、污水源等)、电蒸汽锅炉等多种方式,实现燃煤锅炉煤改电。

  实施各项优惠政策。财政奖补、配套费减免、项目审批等优惠政策参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4号)要求执行,即对按时限要求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替代)的,通过验收后,每置换改造1蒸吨燃煤锅炉给予10万元补贴;对提前完成淘汰(替代)的,通过验收后,每置换改造1蒸吨燃煤锅炉给予5万元奖励;燃煤锅炉煤改气的企事业单位免缴燃气管网建设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道路刨掘和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联合审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限。

  继续排查及取缔燃煤小锅炉及低空排烟设施。各区要持续开展燃煤小锅炉及低空排烟设施排查工作,并及时进行清理取缔。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和《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莱政办字〔2017〕2号)规定,原莱芜市区域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于2017年10月底前淘汰。对于新发现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一经发现,应予以取缔,并不再享受补贴、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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