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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监局: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传贯彻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9〕2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细则》修订的重要意义

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防突原则,建立了以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为核心的防突体系,使我国的防突技术和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对提升全国煤矿突出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防范突出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自《防突规定》实施10年来,突出事故频次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并得到有效控制。

2016年,新《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是近年来,防突技术、防突理念又有了新的发展,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这三者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为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制度设计,一方面实现与现行《规程》的无缝衔接,另一方面更好地引领煤矿防突科技进步,强化煤矿现场管理,亟需对原《防突规定》进行全面、系统地修订。

修订后的《细则》既是《规程》防突部分的配套技术规范,又是《规程》防突部分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修订后的《细则》继承了原《防突规定》成熟经验和做法,在系统总结和汲取近年来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修订后的《细则》要求煤矿坚决树立煤层“零突出”理念,针对影响防突工作的危险因素,制定防范风险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修订后的《细则》必将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落实防突工作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切实保护煤矿从业人员安全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准确把握《细则》的主要变化

《细则》与《防突规定》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理顺了与《规程》的关系。将《防突规定》修订为《细则》,由部门规章调整为规范性文件作为《规程》的支撑,下调了《细则》的层级,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在具体内容方面,重在引导和规范煤矿结合自身实际做好防突工作,如:删除了原《防突规定》中“罚则”等相关内容,规定“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等,与《规程》防突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和统一。

(二)强化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完善了突出危险性预测预警的技术方法,明确了区域预测范围,提出了突出矿井要建立突出预警机制,实现“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强化了区域防突措施,明确了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抽采时间要求,以及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限制使用条件;规定了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的最小检验范围,提高了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可靠性。

(三)纳入了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质量管控。《细则》第二章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为新增内容,共7条,主要是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保证防突措施实施质量可靠、过程可溯,为查找整个防突工作流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供支撑。如“建立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深度超过120m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2个钻孔的轨迹”“突出矿井应当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和突出预兆的报告制度”等。

(四)强化了煤与瓦斯突出可防可治理念。吸纳了防突新理念、新技术和新装备,将我国煤矿突出防治创新理念、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写入《细则》,增加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防突理念,以及远程操控钻机、钻孔轨迹测量、视频监控、防突信息化管理等新技术和新装备相关要求。同时,吸取近年来重特大突出事故教训,强化突出管理,如:“其他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突出矿井应当开展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工作,实时监测、分析井下各相关地点瓦斯浓度、风量、风向等的突变情况,及时判断突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可能的波及范围”等。

(五)规范性、可操作性更强。《细则》对突出煤层认定、突出危险性评估、突出矿井巷道布置、采掘作业、突出矿井通风系统、防突钻孔施工、人员培训、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防突措施选择、区域效果检验、石门揭煤作业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提高了规范性、可操作性。

三、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一)高度重视,广泛动员。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学习宣贯《细则》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宣贯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任务要求,建立责任清单,统筹推进本地区学习宣贯工作,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细则》各项规定。

(二)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召开《细则》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通过专题培训班、主题研讨会、专家辅导和经验交流等形式开展学习宣贯。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负责人要带头深入学习《细则》,做到应知应会,并认真组织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从业人员开展专题学习讨论,熟练掌握《细则》内容和要求。

(三)加强监管,狠抓落实。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细则》相关内容和要求作为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纳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日常监管监察工作中,推动贯彻落实。对行动迟缓、学习贯彻不积极不深入的单位要加大推动力度,对贯彻执行不到位的要严肃处理、严格处罚。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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