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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煤监局出台《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

 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日前,四川煤监局出台《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在局机关和各分局分别成立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配备4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5名执法预审人员,从5个方面着手强化执法监督工作。

   一是执法监督的范围。明确将工作制度的合法合规性,执法计划的制定、审批和执行,执法人员履职情况,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自由裁量权实施,执法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信息化业务系统应用等12类情形,纳入执法监督范围。

   二是执法监督的方式。通过监察执法预审(事前)、现场同步监督(事中)、跟踪执法监督(事后)、综合检查等方式,积极推进“前有监察、后有督查”的跟踪执法监督模式。省局每年对各分局至少开展1次综合执法监督检查、对执法业务处室和分局至少开展1次行政执法评议,对煤矿企业、地方监管部门至少开展1次走访。同时组织各煤监分局开展执法监督交叉检查。

   三是执法监督的机制。为加强执法制度约束和内部执法监督,全局建立健全了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执法案件公开裁定、执法预审备案、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等8项制度,针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各环节制定完善流程,督促全局监察员依法依规开展监察执法工作。

   四是执法监督的实施。在执法监督中,检查发现对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问题,将进行内部通报;对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严重问题,将制作执法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同时规定,对文字数据错误、缺项漏项、违法认定或适用法律错误等7类问题,必须及时改正、纠正;对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必须撤销有关执法决定。

   五是执法的追责问责。对监察执法中存在的不认真履行职责、隐瞒情况、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等情形,一经查实,按照《四川煤矿安全监察重点工作问责办法》从严问责;对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或不认真纠正执法监督中发现问题和错误的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约谈;对利用执法权以权谋私、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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