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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统筹兼顾去产能与煤炭稳定供应

 

  2016年以来,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煤炭行业加快退出资源枯竭,安全保障程度低,环保质量不达标的煤矿和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截至2018年底,“十三五”煤炭去产能主要目标任务基本完成。然而,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仍有约2100处,淘汰落后产能,破除无效低效供给的任务依然较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分类处置,加快退出低效无效产能,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能源局有关司负责人在向媒体解读“方案”出台的背景时表示,从行业发展趋势看,煤炭去产能由总量性去产能转向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需要继续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释放先进产能,进一步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从小煤矿自身情况看,30万吨/年以下煤矿普遍生产效率低,技术装备水平低,安全保障程度低。从煤炭供需形势看,晋陕蒙宁新等重点产煤省(区)优质先进产能逐步释放,北煤南运通道建设加快,为煤炭调入地区调整产业结构,加快退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大多分布在煤炭调入地区,在去产能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好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国家能源局上述负责人表示:“保障煤炭稳定供应是做好煤炭行业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0.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要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的原则,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和稳价格工作“。




  该负责人指出,从两方面统筹处理小煤矿关闭与煤炭保供的关系。一是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实施分类处置,重点是破除无效低效供给,增加有效供给。一些小煤矿长期停产停建,在煤炭供应中的实际作用很小;部分具备条件的小煤矿实施升级改造,将增加安全可靠的产量;此外,各地还可根据用煤需要,少量保留一批条件相对较好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二是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要与区域能源结构调整,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等同步推进,下一步将通过推进煤炭减量替代,提升煤炭储备能力等措施,提升供应保障能力,确保不因小煤矿退出影响煤炭稳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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