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煤炭网

我的煤炭网>新闻>综合信息>法律法规>行业政策:陕西省举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行业政策:陕西省举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陕西省举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和《陕西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陕安监〔2013〕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第三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非法煤矿的,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合格证擅自进行生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


(五)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


(六)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五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核查处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央在陕和省属全资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查处及奖励,由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会同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办理,设区市、计划单列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参加。


省属其它煤矿和市属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查处及奖励,由设区市、计划单列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


县属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查处及奖励,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


(二)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或经济损害要求赔偿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属地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举报人反映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予以受理查处。


第八条 煤矿事故瞒报、谎报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查处、奖励,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监察分局负责。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视情形和性质认定分别予以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的奖励。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3000元;对举报瞒报、谎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5000元;对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1万元。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首次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二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查处、奖励情况汇总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五条 中央在陕和省属全资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029-87671831,地址:西安市和平路东十一道巷6号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邮编:710001,电子邮箱:sxsmtj@163.com。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www.mkaq.org)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mkaq.org/html/2016/10/26/397995.shtml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转载以及网友自行发布,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下一篇:行业政策:甘肃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上一篇:行业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