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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煤炭资源税款 应重点用于环境补偿

     煤炭资源税改革已经箭在弦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近日表示,要继续深化资源税改革,将煤炭等资源品目逐步纳入从价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这是自去年资源税改革以来官方首次明确表态把煤炭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长期以来,煤炭在中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比例占到70%左右。相对于油气资源,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涉及利益主体面更多,影响更大,改革也更为繁杂。因此,煤炭资源税改革并未随油气资源税改革同时推出,而被搁置了下来。

  目前,经济增速下滑、煤炭市场疲软,为煤炭资源税改革提供了契机,在此背景下,财政部郑重表态,则意味着煤炭资源税改革的窗口已经开启。资源税一旦按既定方案改革,不仅可以有效遏制掠夺性的资源开发,改变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消耗的态势,也可以通过资源税改革,筹集到大量财政资金,并将其通过转移支付用于环境综合治理,会使我们的生存环境更加优美和清洁。

  按照煤炭资源税制度设计,改为从价计征后,以每吨煤600元计算,目前山西省大约是每吨3-5元,现在若按5%的比例收,资源税就是30元,中间有25元左右的差距。对于新增的这笔庞大资源税,公众担心和忧虑的是,会不会转嫁税负——原本企业该承担的税收成本,通过提升资源产品的价格,最终让普通老百姓埋单。作为群体最为庞大的公众,由于力量分散,缺乏利益输送渠道和代言人,他们根本左右不了税负转嫁,因此,对于这部分群体来讲,更为关心的是,新增的资源税,究竟要流向何方?

  实际上,无论是对一项新税种的征收,还是现在的资源税政策扩容,都应将收到的税款详细流向,向公众作出明确交待,惟有税款流向透明,才能赢得普通老百姓对税收征管的全力支持。对新增资源税税款,笔者觉得应流向两个地方。一方面,国家层面用这部分税款,补贴给弱势群体。可以将部分新增的资源税款,用于补充下游弱势消费者,不仅可以缓解油气价格上涨对终端消费市场产生的压力,也能满足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消除公众疑虑,保障资源税开征的顺利进行。更为重要的是,应流向地方和农民的补偿上。譬如,仅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境内就因采煤造成耕地塌陷2万亩,减少林地、草地面积2.8万亩,给当地各种经济带来损失8000万元。所以,要尽快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对资源开采给当地和居民造成的损失,及时用收上来的税款补上。

  当然,在关注资源税流向的同时,还应给资源类企业清费减负。尽管目前资源类企业税负不高,但依附于行业的各项收费,已成为企业的沉重包袱。以煤炭行业为例,除资源税外,还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各部门还对煤炭企业征收铁路建设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港口建设费,一些地方政府还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矿转产发展基金等。笔者建议,在资源税改革启动的同时,要对资源类企业进行一次税费合并清理,把各种不合理的费,尽早扫地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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