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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煤炭露天开采及灭火工程矿区生态治理标准出台

       为进一步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日前,乌海市制定出台了煤炭露天开采及灭火工程矿区生态恢复治理标准。
  标准要求,在剥离地表时,对表层土采掘后应与其他土石分开堆放,运往临时表土储存场,使用表层土或者选择适宜植被生长的土壤回填在工程区表层。对主要公路可视范围内的排土场要求先用黄土覆盖,再用粉煤灰砖或草坪砖固化,然后进行绿化;对不在主要公路可视范围内的排土场,先黄土覆盖,并采取其它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然后进行绿化。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以内排为主,减少地表堆存量。矸石与不可燃剥离物应分别堆放,防止排土场自燃。在回填采坑时,首先考虑将本企业或周边其它着火的煤矸石或剥离物回填至底层,采用碾压等手段将火灭掉;其次考虑使用供电厂倾倒粉煤灰,然后覆盖黄土平整后再进行植被恢复。各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前确保排土场及回填区煤矸石自燃得到彻底熄灭治理。对于骆驼山等缺土的矿区,由国土及林业部门划定取土地点,要求企业在指定区域取土,防止乱采乱挖。
  植被恢复物种应符合本地实际情况,草种以沙篙、羊草等耐旱草为主,灌木以沙拐枣、柠条、梭梭、沙棘等抗旱易活、繁殖力强的物种为主。播种方式应采取混播,混播可发挥各种植物种生物学、生态学特性,起到固土作用。
  为了确保治理标准顺利实施,三区可以选择2至3个企业先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并由林业部门选派技术人员对矿区植被恢复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企业亦可委托专业绿化队伍进行治理。各企业治理后经国土、煤炭、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验收通过的,可退还企业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如治理滞后,各区政府可使用其上缴的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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