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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炭价格机制改革历程浅析

10月30日,中电联在其发布的《2012年前三季度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及全年分析预测报告》中提出,电煤价格并轨是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应首先建立完善市场化机制,在此基础上推进电煤价格并轨。

  目前国家发改委也正就电煤价格并轨方案征求意见,最终方案有望年底之前公布。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有三个主要变化:其一,取消电煤重点合同,用中长期合同取代之,中长期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国家发改委为此将专门出台一个 《煤炭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其二,中长期合同价由煤电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即国家不设置前置性基础价格,价格由企业自主协商;其三,电煤价格改革有一整套方案,除了电煤并轨机制外,铁路运输和电价也有配套措施。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重点合同电煤价格和市场煤炭价格双轨制,作为中国目前仅有的还在实行价格双轨制的商品之一,煤炭价格并轨是今年能源价格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纵观我国煤炭定价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计划经济时代和市场经济时代,计划经济时代从1949年至1992年,在此期间,从1985年起煤炭计划定价制度开始松动,1993年起煤炭定价制度正式向市场化过渡,2006年12月,煤炭供应的双轨制被正式取消,电煤价格完全进入市场化轨道。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时间顺序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49年建国初期至1985年):由国家制定煤炭价格,实行价格单轨制。在这一期间国家前后进行过五次煤炭价格调整,但都是微调,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考虑煤炭价值补偿和市场决定价格的问题。结果是经过调价价格失衡问题有所缓解,但很快出现价格复归和出现更大的价格矛盾。这一时期的煤炭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

  第二个阶段(1985年前后至1992年):国家控制大部分煤炭价格,实行价格双轨制。这一时期我国拉开了多层次煤炭价格指数的序幕,煤炭价格政策为:全国统配煤矿、重点煤矿的煤炭价格,实行统一的计划价格,即国家指令性计划;全国统配煤矿、重点煤矿在完成计划后的超产部分煤炭的价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加价;为鼓励缺煤地区提高自给率、减少该地区煤炭调入量,国家规定供方调剂给缺煤地区的煤加收地区差价;用户需要的特殊煤种,由供需双方实行协议价格,市场在此定价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个阶段(1993年至今):煤炭价格向市场化进度。分析我国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历程,可以将1993年作为计划经济时代和市场经济时代的分水岭,从1993年开始,随着全国煤炭产量大幅增加,特别是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国家逐渐放开了除发电用煤以外的煤炭价格。

  虽然从2002年1月1日起国家计委取消了对电煤的国家指导价,煤炭产品的价格主要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但由于多重因素影响,电煤价格双轨制以及电煤由政府指导定价的形势仍然没有根本性改变。即使在2006年政府决定全部放开电煤价格后,重点合同电煤价格与市场煤价格的差距仍非常大。

  我国目前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尚不完善,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并不能体现出煤炭的真实成本,也未能将煤炭开采所造成的地质损害和环境损失等外部成本纳入到定价体系当中。不健全的价格形成机制也降低了行业竞争能力,由于煤炭价格较低,导致煤炭工业与其他工业部门的利润水平相差悬殊。

  今年前三季度,煤炭行业在国内外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产业景气持续下行,在产品库存不断攀升、价格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煤炭价格并轨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业内认为,一年一度的煤电协调机制即将启动,在煤电双方议价主动权有所逆转的前提下,政策调整处于“窗口期”;随着市场煤价格持续下跌,市场煤和合同煤价格越来越接近,煤炭价格“双轨制”迎来了并轨的好时机。

  虽然近年来,企业煤电一体化建设、煤电联动、电价改革以及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基地的建设都为价格并轨做好了准备。但能否充分实现价格机制作用,有效配置煤炭资源,对于煤炭产业各个利益方都是一个考验。

  分析比较国外主要国家的煤炭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也可以为我国煤炭价格机制改革提供一些借鉴,首先要全面实现煤炭价格形成市场化机制,让供需双方可以根据市场的作用协调形成市场均衡价格,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可以适度进行调控干预,提供立法和相关税费制度来支撑煤炭价格机制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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