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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地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将获奖励

  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下称《通知》),“十二五”时期,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

  根据《通知》,奖励资金支持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组织淘汰工作上,每年1月底,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十二五”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以及相关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本年度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计划和具体淘汰途径等,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12月底前,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煤炭行业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煤矿名单。

  奖励标准上,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上年度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条件、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资金使用方面,《通知》要求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化解债务、设备设施更新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奖励资金可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坚持4个原则:即优先支持关闭退出的煤矿;优先支持淘汰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化解债务、设备设施更新等相关支出。

  这是继今年5月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关于做好2012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之后,“十二五”煤炭产业加快结构调整的又一细化政策。该通知要求,2012年淘汰落后煤矿625处,淘汰落后产能2347万吨,比2011年计划淘汰落后煤矿数量增长104%,占“十二五”期间拟淘汰总产能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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