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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水灾防治管理规定

矿井水灾防治管理规定

    1.矿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2.矿每年雨季必须对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3.矿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

    4.地面防治水

    (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有防止滑坡措施;

    (4)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5.井下排水

    (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容量符合设计;

    (2)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

    (3)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示房地面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防火门;

    (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

    (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

    6.井下探放水

    (1)井下探放水必须有专人负责;

    (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规程;

    (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矿井 水灾防治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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