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Electrical apparatus[or explosive atmospheres
Non-sparking electrical apparatus“n”
UDC 821.5?78:622.81 GB 3 8 36.8??8 7
国家标准局1987?06?18批准
1 引言
1.1 本标准适用于无火花型电气设备。
1.2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除须符合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 3836.1?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一篇通 用 规 定
2 名词术语
2.1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点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且一般不会发生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电气设备。
2.2 正常运行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是指设备在电气、机械上符合设计技术规范要求,并在制造厂规定的限度内使用。
2.3 外壳
包容电气设备内部电气元件或电路的整个壳壁(包括门、盖、观察窗、电缆引入装置、操纵杆和辅等)。
3 一般要求
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时:
a. 不应产生电弧或火花。
注:滑动触头在正常运行时,被认为是产生火花的。
b. 不应产生超过电气设备相应温度组别最高温度的热表面或灼热点,5.4条情况除外。
4 类别、级别
4.1 电气设备类别为II类。必要时,可再划分为A、B、c三级。
4.2 电气设备只适用于某一种爆炸性气体?昆合物时,须在铭牌上标出该气体或蒸汽的化学名称或化学结构式。
5 温度组别
5.1 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须符合GB 3836.1中3.2条的规定
注:对于电动机,除非订货时另有要求,一般可按T3组设计制造。
5.2 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时的允许最高表面温度须符合GB 3836.1中4.1条表1的规定。
注:非周期性工作制或非频繁起动的电动机,起动时的最高表面温度,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5.3 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温度,须符合GB 3836.1中4.2条的规定。
5.4 电气设备的允许最高表面温度须低于电气设备上标志的组别温度。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a. 对于总表面积不大于iocm2的元件(例如:晶体管或限制小功率电路能量的电阻器),其最高表面温度相对于实测引燃温度至少具有下列安全裕度时,该元件的最高表面温度允许超过电气设备上标志的组别温度:
对于T1、T2、T3组设备为+50℃;
对于T4、T5、T6组设备为+25℃。
b. 对于只适用于某一种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电气设备,如经试验证明,其最高表面温度比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低引燃温度至少低50℃时,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允许超过标志的组别温度,且须在铭牌上标明限制使用的条件和最高表面温度。
6 外壳
6.1 外壳的防护等级须不低于下列要求:
a. 绝缘带电部件的外壳:IP44;
b. 裸露带电部件的外壳:IP54;
c. 安装在清洁室内并有专人经常维护管理的电气设备外壳(接线盒和裸露带电部件除外):IP20。
注:电气设备铭牌上须注明受到限制的使用范围。
6.2 外壳的机械强度须符合GB.3836.1第21章的有关规定。
7 接线装置
7.1 接线盒
接线盒结构尺寸的设计,须便于接线,并留有适合于导线弯曲半径的空间,还应保证正确连接电缆后,其电气间隙、爬电距离须符合第10章和第11章的规定。
接线盒内壁须均匀地涂耐弧漆。
7.2 连接件
引入电缆或导线的连接件,应保证与电缆或导线连接牢固、接线方便,同时还须防止电缆或导线松动、自行脱落、拧转,并能保持良好的接触压力。
连接件不允许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因温度升高而引起接触压力降低。
连接件不允许带有可能损伤电缆或导线的棱角。不允许在正常紧固时产生永久变形和自行转动。
不允许用绝缘材料部件传递接点压力。用于连接多股线的连接件,须采取措施防止导线分股。连接截面积在4mm2及以下的电缆或导线的连接件,须设计成能与截面积更小的电缆或导线可靠连接。
注:①必要时,应采取特殊措施,以防止振动或碰撞。
②使用铝导线时,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以防止接触处电解腐蚀。
7.3 内部导线连接
7.3.1 电气设备内部导线连接不允许承受不适当的机械应力。可采用下述任一方法连接:
a. 能防止松动的螺栓或螺钉连接;
b. 挤压连接;
c. 导线先用机械方法连接后再用锡焊连接;
d. 硬焊连接;
e 熔焊连接。
注:使用铝导线时,须采用铜铝过渡接头,以防止电解腐蚀。
7.3.2 可能与尖锐金属件接触的内部导线,应有机械保护或适当固定,以防损坏。
8 引入装置
引入装置须符合GB 3836.1第14章的规定。
9 绝缘介电强度
电气设备的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0 电气间隙
10.1 带电零件之间、带电零件与接地零件之间的电气间隙须符合表1的规定。
10.2 带电零件与接地零件之间的电气间隙,按线电压进行计算,这也适用于电网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
如果额定电压为10kV或更高的电气设备,仅用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网中,则带电零件与接地零件之间的电气间隙可按电气设备的相电压计算。在这种情况下,电气设备铭牌上应标明只适用于这种用途的标志(见GB 3836.1第30章)。
11 爬电距离
11.1 爬电距离的长度根据额定电压、绝缘材料的耐泄痕性和绝缘件的表面形状确定。
注:陶瓷材料不须经过上述试验,按照惯例可列入a级。
常用绝缘材料耐泄痕性分级示例见OB 3836.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增安型电气设备“e”》附录D。
11.2 带电零件之间的爬电距离须符合表3的规定。
11.3 10.2条关于电压的规定也适用于确定爬电距离。
11.4 对表面有凸筋或凹槽的接线板,爬电距离应按GB 3836.3中6.3条和6.4条的规定计算。
爆炸性 环境 防爆 电气 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