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煤矿生产安全责任,防止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了政府和政府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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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指出,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布置、不落实责任、不监督检查的,给予通报批评;发生煤矿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设区的市级政府所辖区域内,一个月内有2处以上非法煤矿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县(市)、乡(镇)区域内出现非法煤矿,县(市)、乡(镇)政府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暂行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对无证勘察、开采及超层越层开采没有发现的;发现无证勘察、开采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发现或接到超层越界采矿的报告或举报,未依法查处的;对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未依法处理的;发现应当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而未向发证机关报告的;对应当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而不予注销或吊销的。
县级以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发现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不制止也未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对煤矿的超层越界开采发现后既未制止也未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情况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和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井,既不制止也未向当地政府报告的;发现在技改期间非法开采既不予制止也未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对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或未通过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继续生产的煤矿,未依法查处的;应当注销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未予及时注销或者吊销的。
暂行规定对工商、公安、电力部门及国有煤矿的责任及处分也作了明确规定。据悉,暂行规定近期将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