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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煤矿停产复产验收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乌鲁木齐市煤矿停产复产验收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为做好我市煤矿停产复产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市煤炭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煤矿停产复产验收暂行办法》,并于2008年2月18日正式实施。该办法从五方面明确了复产验收煤矿的范围、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煤矿停产的程序、煤矿复产验收的程序以及验收者责任。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否则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违规擅自组织生产引发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矿主的法律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批准恢复生产、施工的,要依法追究验收和审批者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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