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公司会计业务由会计科各级主办会计人员及辅佐人员处理。
(2)所称主办会计人员,在总公司为财务部主管,在厂为会计科主管。
(3)会计业务包括:原始凭证的核签、记账凭证的编制、会计账簿的登记、会计报表的编制与分析及解释、会计用于企业管理的各种事项办理、内部审核、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其它依照法令及习惯应行办理的会计事项。
各项会计业务应包括预算、决算、成本、出纳及其它各种会计业务。
(4)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的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具记账凭证;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根据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但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记载的事项,具备记账凭证的条件者,可代替记账凭证,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作本公司规定处理有障碍难执行时,得参照一般会计原理、原则、方法或习惯、在不违背政府法令范围内处理。
(5)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证券的出入时,不经主办会计人员的盖章,出纳不得执行。
(6)主办会计人员于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证券及其它各项财物,应随时派员盘点。
关于财物核对与盘点事项,每年最少应办理一次。
(7)会计业务的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错误时,随时更正。
(8)会计人员执行其职务时,须使用本名,不得用别名或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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