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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矿山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1. 本企业财务所有会计财务处理除政府另有法令规定者外,均依本准则办理。

  2. 本企业所有会计财务的处理以按权责基础制为原则。

  第二条资产

  1. 本企业的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及国内各银行的存款。

  2. 应收款项系指应收之账款,包含账款及票据,押汇时因汇率变动,其汇差价应转入兑换收益或损失项下。

  3. 各固定资产以取得成本为入账之基础。

  4. 一次取得数种资产,而其成本全部或一部分为一总数,且无法明确划分各资产之个别成本时,应依据性质、用途、效能或其市价,求得各资产之分摊基准,分摊其取
得成本。

  5. 本企业的零用金由出纳人员保管,以支付小额或临时性之支出或借支之用。

  6. 各类资产依税法规定之折旧摊提年限,摊转入当期费用内。

  第三条负债

  1. 各项负债之入账,系依其清偿之数额为准,若以资产的取得为资产入账的成本,则为费用的发生,若费用应支付的数额为借款时,为借款的金额。

  2. 负债中,应付账款为向工厂订货之成本,若因质量问题或有代垫各项费用之事情时,应于付款时扣除。

  第四条净值

  1. 股本以投资人所投入资产之价值表示。

  2. 年度有盈余或亏损时。应以本期损益表示,并于下年度转入积盈亏项下。

  3. 本额之增减数,依企业章程及企业法之规定办理。

  4. 结算有盈余时,先依法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后,再依企业章程发放红利及盈余分配,但有累积亏损时,应先为弥补,再为盈余分配。

  第五条收入

  1. 本企业的销货收入为出售货品之收入,为国内者,系指货品送至客户处经其签收为限;为国外者系指已经结关者。

  2. 本企业的佣金收入系指代理客户采购所获得之报酬,以及担任媒介面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成本及费用

  1. 销货成本系销货之货品与进货净成本而言,若为出口产品,则包括各项出口费用及佣金支出。

  2. 为提供经营管理之用,出口货品应依批次分别由会计人员依“批次成本计算表”计算各批次的销货成本。

  3. 凡与企业经营有关所发生的一切支出,皆属企业的费用,均应列账记入。

  4. 费用有递延性的,应先以预付科目列账,后于归属期间转正。

  5. 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应依其性质,严格划分。但为顾及账务处理上的方便并配合税法上的规定,下列各项应在当期费用中支出:

  (1)使用效能在两年以内者。

  (2)取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小额资产。

  第七条决算

  会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企业经营的结算状况呈总经理核阅。

  1. 批次成本计算法;

  2. 比较损益表;

  3. 资产负债表。

  第八条付款

  1. 货品出口结关后,船务科应该审报海关送来之发票,无误后并将发货单一份转国内科人员核对出口数量,另一份交财务核对厂商请款发票金额是否正确,无误时,则
开立请款传票,连同发票经送财务主管签核后,呈权限主管核阅请款。厂商之发票若迟未寄达,财务科人员除督促外,应于约定之付款票期前办完内部之请款作业手续。

  2. 会计人员就请款传票之内容及凭证加以审核无误后,盖上会计科目呈总经理批付款。

  3. 出纳人员依据权限主管核准之请款传票开立禁止背书转让之票据,连同该请款传票呈总经理盖章后办理付款。若有厂商要求免除禁止背书转让或变更约定之付款条件
(如缩短票期或支付现金等)时,应由财务科报呈总经理核准更改。

  4. 各部门因公需要暂借10000元以上金额者。必须于二日前经权限主管并通知财务科方得支付。

  5. 小额及临时性支出或借支由出纳人员以零用金支付。除零用金支付外,其他各类付款应每日记入“收支日报表”内。

  6. 其他各项费用请款时,应注意事项详如“请款暨传票填写之要点”说明。

  第九条押汇

  1. 货品出口结关后,对报关行所送之各项押汇文件,交由船务人员办理押汇事宜。

  2. 押汇后由押汇人员将“结汇证产书”交由会计人员入账。

  3. 有内销者则由有关人员依客户请款日期请款。

  4. 上项之应收款项变动均应记入“收支日报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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