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GB 3095-8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为控制工业炉窑烟尘污染、改善大气质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工业炉窑。
标准值及适用地区
1.1各类区域燃煤炉窑烟尘排放标谁值及适用地区列于下表:
1.2各类燃油燃气炉窑,排烟黑度不得大于林格曼黑度一级。
1.3水泥行业按G B4915一85《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冶金行业按GB 4911一4913一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上述未包括的工业炉窑执行本标准。
1.4燃用其他燃料的工业炉窑,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5本标准上表中适用地区,一类区由国家确定二、三、四类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2炉窑烟囱高度
2.1炉窑烟囱高度最低不低于15m。
2.2在烟囱周围半径200m的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3测试条件
3.1烟尘浓度和林格曼黑度的测试方法,以G B 9079一88《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为准。
3.2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
3.3烟尘浓度测试结果,其过量空气系数应换算为1.5。
4标准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大气处提出。
本标准由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编制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德善、马玉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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