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设备年久陈旧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之前,工程部要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
第二条工程部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残值情况,更换新设备的价值及货源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
第三条使用部门将“报废、报损申请单”附意见书一并上报,按程序审批。
第四条申请批准后,交付采购部办理,新设备到位后,旧设备报损、报废。
第五条报废、报损旧设备由工程部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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