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二)宗旨
第二条本企业设立的目的和宗旨为---(企业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企业受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企业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经济性质:股份制(合作)
五条企业注册资本XX万元,其中固定资金XX万元,流动资金XX万元,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出资人自筹,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四)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第六条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如表"1-1"所示:
表"1-1 " 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表
1、自然人出资
normal align=left>序号
normal align=left>法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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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l align=left>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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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l align=left>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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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l align=left> 2、法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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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l align=left>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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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l align=left>性别
normal align=left>身份证号
normal align=left>家庭住址
normal align=left>出资额
normal align=left>出资方式
normal align=left>占出资总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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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在规定的持股限额,股东可根据本章程之规定,转让其股权。
第八条股东大会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向股东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转让其股权,股东大会不同意或未一致同意转让的,其股权由其他股东购买。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企业股权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
(六)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第九条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同时修改章程,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应首先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日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方可根据本章程之规定进行。
(七)股东大会
第十条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企业一切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时,该出资人可委派1人参加大会,并成为企业董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职权如下:
1、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出的报告;
2、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4、决定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5、决定股东转让股权;
6、决定修改企业章程;
7、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和解散;
8、审议、通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9、决定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
10、其他职权(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遇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临时会:
1、董事会成员缺额达到1/3;
2、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达企业股本总额1/3时;
3、企业的10%以上的股东提出;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天内通知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由股东人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会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1/2通过;特别决议由股东人数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2/3通过。
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1、决定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2、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和解散;
3、决定修改企业章程;
4、股东转让其股权。
第十五条每次股东大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大会应对会议通过的事项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
(八)董事会
第十六条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出资人为法人的董事会成员除外),董事会由不得少于3人的奇数组成(含3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决定召开股东大会间会议报告工作;
3、审议、批准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5、制订企业注册资本增减方案;
6、制订公司分立、合并、终止和解散方案及清算方案;
7、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8、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9、决定聘用企业经理或厂长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10、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11、股东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5、6、7、8、9、10项规定时,应由2/3以上董事通过,并作出书面决议,其他事项由1/2以上董事通过。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
每次会议均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九)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2、检查、监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名企业经理的候选人、交董事会通过;
3、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十)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企业设经理一人,副经理一人,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决议实行情况;
2、全面组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3、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4、代表企业对外处理业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企业设置生产计划、贸易、财务等部门(各部门的设置及职权由企业自定)。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方式
第二十一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企业税后利润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当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时,超过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转为股东股份。
(十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企业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企业可视情况分别制订劳动管理制度、工资制度、劳动保险制度等)。
(十三)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当企业章程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不适合企业发展或遇其他必要情况时,可进行修改。
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订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十四)期限、终止、清算
第二十五条企业经营期限为XX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企业经营期限可以延长,经营期限的延长,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并于期满前180天内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企业遇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被依法撤销;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企业终止由董事会通知企业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作出企业终止的决议,并依据《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并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
(编者注: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增加部分内容)
全体出资人签字:
X 年X 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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