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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发电机逆功率保护装置技术条件

静态发电机逆功率保护装置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静态发电机逆功率保护装置技术条件      DL/T 528-9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3-12-22批准                  1994-05-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发电机逆功率保护装置的型式、额定参数、技术要求、试 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发电机逆功率保护装置。


  2 引用标准


  GB6162 静态继电器及继电保护装置的电气干扰试验


  GB7261 继电器及继电保护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DL478 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3 产品的型式、额定参数和外形尺寸


  3.1 型式


  3.1.1 本装置的安装方式为嵌入式。


  3.1.2 本装置结构为插件式背后接线方式。


  3.2 额定参数


  3.2.1 交流额定电压:100V(100/3V)。


  3.2.2 交流额定电流:1、5A。


  3.2.3 额定频率:50Hz。


  3.3 外形尺寸


  由企业标准规定。


  3.4 重量


  由企业标准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工作大气条件


  a.环境温度:-5~+40℃;


  b.相对湿度:5%~95%;


  c.大气压力:86~106kPa。


  4.2 仲裁大气条件


  a.环境温度:20±2℃;


  b.相对湿度:60%~70%;


  c.大气压力:86~106kPa。


  4.3 正常试验大气条件


  a.环境温度:+15~+35℃;


  b.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106kPa。


  4.4 周围环境


  装置的使用地点应无爆炸危险,无腐蚀性气体和导电尘埃,无严重霉菌,无 剧烈振动源,有防雨、雪、风、沙、尘及防静电措施。


  4.5 直流电源


  4.5.1 输入电压:


  a.额定电压:110、220V;b.允许偏差:-20%~+10% ;


  c.纹波系数小于5%。


  4.5.2 逆变电源输出电压:


  a.额定电压:+5、±12(±15)、+24V;


  b.允许偏差及纹波系数由企业标准规定。


  4.6 直流电源功率消耗


  由企业标准规定。


  4.7 交流回路功率消耗


  a.交流电压回路在额定电压下每相小于1VA;


  b.交流电流回路在额定电流下每相小于1VA。


  4.8 继电器特征量


  4.8.1最大灵敏角:90°±5°(90°接线)、180°±5°(0°接线)。


  4.8.2动作范围:180°±10°。


  4.8.3 动作功率整定值:0.5%~5%额定功率。


  4.8.4 动作时间:2倍动作功率情况下小于30ms。


  4.8.5 返回时间:2倍动作功率情况下小于30ms。


  4.9过载能力


  4.9.1 交流电压回路:1.1倍额定电压连续运行。


  4.9.2 交流电流回路:


  a.2倍额定电流连续运行;


  b.10倍额定电流允许16s;


  c.40倍额定电流允许1s。


  4.10 误差要求


  4.10.1 刻度误差:不大于±5%。


  4.10.2 温度变差:不大于±5%。


  4.10.3 无功对动作功率的影响:无功功率变化范围在0~0.6倍额定视在功率 时,其动作功率的变化不大于±10%。


  4.11 绝缘性能


  4.11.1 绝缘电阻:


  装置的带电部分和非带电金属部分及外壳之间,以及电气上无联系的各带电 电路之间,用开路电压500V的兆欧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4.11.2 介质强度:


  4.11.2.1 装置应能承受频率为50Hz历时1min的工频耐压试验,无绝缘击穿或闪 络现象出现。


  4.11.2.2 试验电压值按表 1进行选择。


  4.11.2.3 试验过程中,任一被试回路施加试验电压时,其余回路应互连接地。


  4.11.3 冲击电压:


  装置的直流电压输入回路,信号报警输出触点回路对地及回路之间,应能承 受1.2/50μs的标准雷电波的短时冲击电压试验,开路试验电压5kV。试验后, 装置应无绝缘损坏,其性能应符合第4.11.1条规定。


  


  4.12 高频电气干扰试验


  装置应能承受GB6162规定的干扰试验。试验电源频率为100kHz和1MHz, 试验电压幅值:共模2500V、差模1000V的衰减振荡波。试验时对被试装置施加 直流电源,按GB6162第3.3条表3所列临界条件下叠加干扰试验电压,装置不应 误动或拒动,电气元件不应损坏,其性能应符合第4.8条和第4.10条规定。


  4.13 湿热性能


  装置应能承受GB7261第21章规定的湿热试验,最高试验温度+40℃,最 大相对湿度为95%,试验周期数为2d,每一周期历时24h的交变湿热试验。在试 验结束前2h内,用开路电压500V的兆欧表测量各电路对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及 外壳之间,电气上无联系的各回路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5MΩ,介质强度 不低于第4.11.2条规定的工频试验电压幅值的75%。


  4.14 贮存、运输极限环境温度


  装置的贮存、运输、安装允许的环境温度为-25~+70℃,在不施加任何激 励量的条件下,不出现不可逆变化,温度恢复后,装置性能应符合第4.11条和第 4.13条规定。


  4.15 振动


  装置应能承受GB7261第16.3条规定的严酷等级为1级的振动耐久能力试 验。试验后,无机械损伤及紧固件松动、脱落。


  4.16 冲击


  装置应能承受GB7261第17.5条规定的严酷等级为1级的冲击耐久能力试 验。试验后,无机械损伤及紧固件松动、脱落。


  4.17 碰撞


  装置应能承受GB7261第18章规定的严酷等级为1级的碰撞试验。试验后, 无机械损伤及紧固件松动、脱落。


  4.18 结构、外观及其他


  当装置为机箱型式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4.18.1 装置应有金属机箱保护,机箱前面应有透明面罩,以便运行人员观察运行 状态及信号指示,还应考虑发热元件的通风散热要求。


  4.18.2 装置机箱应采取必要的防静电及电磁辐射干扰的防护措施,机箱的不带电 金属部分应在电气上连成一体,并可靠接地。


  4.18.3 装置面罩应设置铅封,启封后方可进行检查和调试。


  4.18.4 装置模件应插拔灵活、接触可靠、互换性好。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5.1.1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各项试验均应在第4.3条规定的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 行。试验条件应相对稳定。


  5.1.2 被试装置和测试仪表必须良好接地。并考虑周围环境电磁干扰对测试精度的 影响。


  5.2 结构和外观检查


  按第4.18条的要求逐项进行检查。


  5.3 技术性能试验


  5.3.1 动作特性和动作功率试验。


  试验接线原理见 图 1。



  本项试验可以采用常规的调压器、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等。试验中电流 回路应考虑使用滤波电感滤去谐波以及功率表在小电流、小电压时的精度,降低 对试验结果的影响。也可以采用多功能继电保护综合测试仪,其试验电压、电流 分别从图1中的PQ、MN端子输入。


  5.3.1.1 动作功率试验:


  a.加入额定电压100V和额定电流(5A或1A),改变角度(在动作区内取100o、 180°、260°三点)。测量动作功率,此时动作功率与在灵敏角下的动作功率比 较,其变化应不大于10%。


  b.加入额定电流(5A或1A),在最大灵敏角下,电压为0.8倍和1.15倍额定电 压时测量动作功率,其变化应不大于5%。


  5.3.1.2 潜动试验:


  电压潜动和电流潜动按企业标准进行试验。


  5.3.2 动作时间和返回时间。


  在最大灵敏角下,加2倍动作功率,用二极控制开关元件的一极施加电压, 另一极同时起动毫秒计,用继电器的输出接点停毫秒计,测量继电器的动作时间 和返回时间,重复测量10次,取最大值。


  5.4 振动试验


  根据第4.15条要求,按GB7261第16章规定,对装置进行振动耐久试验,试 验后,对装置进行检查。


  5.5 冲击试验


  根据第4.16条要求,按GB7261第17章规定,对装置进行冲击耐久试验。试 验后,对装置进行检查。


  5.6 碰撞试验


  根据第4.17条要求,按GB7261第18章规定,对装置进行碰撞试验。试验 后,对装置进行检查。


  5.7 绝缘试验根据第4.11条要求,按GB7261第20章规定,分别进行绝缘电阻测 量和介质强度及冲击电压试验。试验后,对装置进行复测和检查。


  5.8 湿热试验


  根据第4.13条要求,按GB7261第21章的规定,对装置进行湿热试验。


  5.9 电气干扰试验


  根据第4.12条要求,按GB6162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高频干扰试验。 试验后,对装置进行复测和检查。


  5.10 连续通电试验


  5.10.1 连续通电是装置出厂检验的最后试验项目,通过连续通电试验的装置可以 装箱发运。


  5.10.2 连续通电试验的被试装置只施加直流电源,必要时可施加其他激励量进行 功能检测。


  5.10.3 连续通电试验时间为100h。


  5.10.4 在连续通电试验过程中,装置应工作正常、信号指示正确,不应有元器件 损坏或其他异常情况出现。


  5.11 温度贮存试验


  按GB7261第22章规定,进行温度贮存试验,严酷等级采用22.2.1方法1;


  低温温度: -25℃;


  高温温度: +70℃;


  循环次数: 1次;


  每一温度下试验持续时间: 3h; 从低温转为高温的转换时间:2~ 3min。


  试验后装置的电气性能应满足第4.14条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装置出厂前必须由制造厂的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在正常试验大 气条件下进行,检验项目如下:


  a.外观检验:


  b.功能检验:


  c.绝缘电阻检验:


  d.介质强度试验;


  e.连续通电试验。


  6.2 型式检验


  制造厂的技术检验部门要对出厂检验合格的装置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在 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


  6.2.1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前;


  b.产品转厂生产定型鉴定前;


  c.批量生产的装置每4年1次;


  d.正式投产后,如设计、工艺材料、元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时;


  e.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又重新恢复生产时;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批产品检验有较 大差异时;


  g.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技术检验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与顺序:


  a.外观检查;


  b.功能检查;


  c.功率消耗;


  d.高低温试验;


  e.冲击电压试验;


  f.抗干扰试验;


  g.湿热试验;


  h.温度贮存试验;


  i.振动试验;


  j.冲击试验;


  k.碰撞试验。


  上述检验项目中f、g、i、j、k等项目具有破坏性,在产品设计定型前进 行,而一般型式检验应慎做。


  6.2.3  型式检验的抽样与判别:


  6.2.3.1 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2台为检验样品,然后分两组 分别进行检验。


  A组样品按第6.2.2条规定的a、b、c、d、e检验内容进行技术性能检 验。


  B组样品按第6.2.2条规定的f、g、i、j、k检验内容,进行具有某种破 坏性的极限性能检验。


  6.2.3.2 样品经过型式检验,未发现主要缺陷,则判定产品合格。检验中如发现有 一个主要缺陷,则进行第二次抽样,重复进行型式检验,如未发现主要缺陷,仍 判定该装置型式检验合格。如第二次抽样样品仍存在主要缺陷,则判定型式检验 不合格。


  6.2.3.3 装置样品型式检验结果达不到第4.10~第4.17条要求中的任一条时,均 按存在主要缺陷判定。


  6.2.3.4 检验中装置出现故障允许进行修复,修复内容如对已做过检验项目的试验 结果没有影响,可继续往下进行检验;反之受影响的检验项目应重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每台装置必须在机箱的显着位置设置持久、清晰的标志,产品标志的内容包 括:


  a.装置型号及代号;


  b.产品名称的全称;


  c.制造厂名全称及商标;


  d.额定参数;


  e.对外端子接线图(或表);


  f.出厂年月及编号。


  7.1.2 外包装箱上应以不易洗刷或脱落的涂料作如下标志:


  a.发货厂名、产品名称、型号;


  b.收货单位名称、地址、到站;


  c.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及毛重;


  d.包装箱外面


  应标有“防潮”、“向上”、“小心轻放”等标志字样。


  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前的检查:


  a.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技术文字、附件、备品备件齐全;


  b.产品外观无损伤;


  c.产品表面无灰尘。


  7.2.2 包装的一般要求:


  产品应有内包装和外包装,插件插箱及可动部分应锁紧扎牢,包装应有防 尘、防雨、防水、防潮、防震等措施。


  7.3 产品应适于陆运、空运、水运(海运),运输装卸按包装箱上的标志进行操作 7.4 贮存


  包装完好的装置贮存运输环境温度应符合第4.14条的规定,长期不用的装置 应保留原包装,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库房内贮存,并不受酸、碱、盐及腐蚀 性、爆炸性气体和灰尘、雨、雪的侵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静态继电保护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建石、陈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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