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抢救和处理制度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负责和相关人员,应及时抢救伤员,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全矿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都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搞好事故分析统计和报告工作。
二、关于因工伤亡与非因工伤亡的划分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休工满一个工作日,都应上报和参加工伤事故统计,并于当天将受伤者名单及大体事故经过报矿安全机构。因工受伤者应给予医疗费用的报销。
四、凡发生死亡、重伤、多人受伤事故,要在积极抢救伤员的前提下,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矿领导和安全部门。
五、矿安全机构必须于次月1日前将上月的安全事故月报表填写统计好,报表还应签字加盖公章。
六、各类事故的统计、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若有隐患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应追究有关人员负责,并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若构成刑事责任的,应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发生事故必须开事故分析会,并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教育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并写出事故报告上报。轻伤事故或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组织,并由矿安全机构、事故班组全员参加分析会。重伤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由矿领导领导、矿安全机构,有关班组全员参加,同时要报请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参加。被调查人员不得拒绝,应积极配合。
八、对事故中的责任人员的处理,属于一般责任事故应对责任事故应对责任者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以及情节严重的事故,由公安、司法机关按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工伤休工,由医院给予休工证明,不能恢复原工种工作的,由事故单位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复工者,则由劳动(伤残)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对借故工伤长期休工,而且经核实可以上班者,经单位动员说服仍不上班者不发给工资。
十、员工在生产和工作中,遇到的破坏性事故或社会性事故,报复性伤害,则应及时上报矿领导或政府有关部门。 金属 非金属 矿山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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