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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的通知


  (82)水电生字第11号


  为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加强和提高继电保护的运行和技术管理水平,原电力工业部于一九八○年组织有关电管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一年多来,经广泛征求意见,又于一九八二年一月在全国继电保护研究班作了进一步的讨论,现正式 颁发执行。希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一九八二年七月


  1 总则


  1.1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保护电气设备的主要装置,是组成电力系统整体的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保护装置配置使用不当或不正确动作,必将引起事故或使事故扩大,损坏电气设备,甚至造成整个电力系统崩溃瓦解。因此,继电保护人员与电网调度及基层单位运行人员一 样,是电网生产第一线人员。


  1.2 要加强对继电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网局、省局及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以下简称基层局厂)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要经常检查与了解继电保护工作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应予组织督促解决,对由继电保护引起的重大系统瓦解事故和全厂停电事故负应有的责任。


  1.3 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及故障录波完好率,应为主管部门考核各基层局、厂的指标之一。对网局及省局应分别以主系统与220kV及以上装置为考核重点。


  2 继电保护专业机构


  2.1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是一个有机整体,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网局、省局、电业局(供电局)及发电厂设置相应的继电保护专业机构。


  2.2 网局、省局应分别在电网调度和省调度机构内设置继电保护科,作为局继电保护技术管理的职能机构,实现对全网、省内继电保护专业的领导。同时,继电保护科也是生产第一线的业务部门,负责所管辖系统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及运行等工作。需要时,继电保护科内可设试验室。


  电业局(供电局)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技术管理及维护试验工作不宜分散,宜集中于继电保护机构统一管理,此机构可设在调度所内。大城市供电部门也可设继电保护科,由局直接领导。


  发电厂一般应在电气分场设继电保护班(组)。


  2.3 继电保护工作专业技术性强,一根线一个触点的问题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继电保护机构必须配备事业心强、工作认真细致、肯钻研技术、具有中专及以上水平的理论知识的技术人员,同时,应保持相对稳定。骨干人员调离岗位时,应事先征求上级继电保护机构的意见。


  3 继电保护机构管辖设备范围及职责


  3.1 继电保护机构负责维护、检验的设备及内容:


  3.1.1 继电保护装置:发电机、调相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的保护装置等。


  3.1.2 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强行励磁、强行减磁、发电机低频起动、发电机自动自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故障录波器、振荡起动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装置及其他保证系统稳定的自动装置等。


  3.1.3 控制屏、中央信号屏与继电保护有关的继电器和元件。


  3.1.4 连接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


  3.1.4.1 从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端子开始到有关继电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对多油断路器或变压器等套管互感器,自端子箱开始)。


  3.1.4.2 从继电保护直流分路熔丝开始到有关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


  3.1.4.3 从保护装置到控制屏和中央信号屏间的直流回路。


  3.1.4.4 继电保护装置出口端子排到断路器操作箱端子排的跳、合闸回路。


  3.1.5 为继电保护专用的高频通道设备回路。


  3.2 继电保护机构应了解掌握的设备及内容:


  3.2.1 被保护电力设备的基本性能及有关参数。


  3.2.2 系统稳定计算结果及其对所管辖部分的具体要求。


  3.2.3 系统的运行方式及负荷潮流。


  3.2.4 系统发展规划及接线。


  3.2.5 发电厂、变电所母线接线方式。


  3.2.6 发电机、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方式。


  3.2.7 断路器的基本性能;其跳、合闸线圈的起动电压、电流;跳、合闸时间,金属短接时间及其三相不同期时间;辅助触点、气压或液压闭锁触点的工作情况。


  3.2.8 直流电源方式(蓄电池、硅整流、复式整流、电容储能跳闸等)、滤波性能及直流监视装置。


  3.2.9 电流、电压互感器变比,极性,安装位置;电流互感器的伏安特性。


  3.3 网局、省局继电保护机构的职责:


  3.3.1 对直接管辖的系统负责保护装置的配置、整定及运行管理工作。


  3.3.1.1 按调度操作范围确定系统保护配置及保护方式,并审定保护原则接线图。有网局的地区,整个超高压网保护配置及保护方式的原则由网局确定。


  3.3.1.2 按调度操作范围,定期编制继电保护整定方案。有网局的地区,整个超高压网的整定原则由网局确定。分界点定值由网局审核。


  3.3.1.3 按整定范围编制主网继电保护运行说明及处理有关保护的日常运行工作。


  3.3.1.4 按整定范围编制主网的最大、最小等值阻抗及为分析故障范围用的各线路接地短路电流曲线。


  3.3.1.5 分析所管辖系统的故障及保护动作情况,积累运行资料,总结每年或多年运行经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有网局的地区,网局负责整个超高压网的分析、总结、改进。


  3.3.2 参加或组织基层局、厂人员参加所管辖系统的新、扩建工程、设计审核、超高压系统远景及近期规划的讨论。


  3.3.3 负责全网、全省继电保护工作的技术管理,提高继电保护运行水平和工作质量。


  3.3.3.1 按规定对继电保护动作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季、年度总结。


  3.3.3.2 对复杂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检查,作出评价,制定对策,发事故通报,定期修编反事故措施,并监督执行。


  3.3.3.3 组织继电保护专业培训。


  3.3.3.4 组织革新改造旧设备,积极慎重的推广新技术。


  3.4 基层局、厂继电保护机构的职责:


  3.4.1 对运行保护装置的正常维护及定期检验,按时完成保护装置定值的更改工作。


  3.4.2 参加有关的新、扩建工程保护装置的选型设计审核,并进行竣工验收。


  3.4.3 事故后或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后的临时性检验。


  3.4.4 按地区调度及电厂管辖范围,定期编制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及处理日常的继电保护运行工作。


  3.4.5 为地区调度、变电所及发电厂编写继电保护运行说明,供有关部门作为编制运行规程的依据,并审核规程的有关部分。


  3.4.6 按规定对继电保护动作情况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与总结,提出反事故措施。


  3.4.7 贯彻执行反事故措施(包括上级机构确定的),编制保护装置更新改造工程计划。根据整定单位确定的原则接线方案,绘制原理接线等有关图纸,经基层局、厂审定后施工。


  3.4.8 对用户会同用电监察部门提出继电保护的原则要求和提供有关定值,监察重要用户继电保护的运行工作。


  3.4.9 协助对调度、变电所及发电厂值班人员进行有关保护装置运行方面的技术培训工作。


  3.5 网局、省局中心试验所设有继电保护机构时,该机构的职责:


  3.5.1 研究改进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针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3.5.2 参加复杂保护不正确动作调查,分析及试验工作。


  3.5.3 负责对系统初次使用的新型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典型检验,并修编其检验规程。


  3.5.4 协助现场解决当前存在的和今后将要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


  3.5.5 协助网、省局组织技术培训工作,特别是新型保护装置的培训工作。


  3.5.6 完成网、省局指定的有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其他工作。


  4 岗位责任制


  4.1 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网局、省局继电保护部门,一般可划分系统整定运行专责及地区技术管理专责,结合人员的情况作具体安排,使每项职责落实到个人。


  4.2 基层局、厂继电保护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可结合具体情况,参照以下内容决定。


  4.2.1 继电科(班)长岗位责任:


  4.2.1.1 科(班)长是全科(班)安全运行工作的组织者,对本部门人员的生产、技术、经济和思想工作和人身设备安全运行负有责任。


  4.2.1.2 编制年、季、月工作计划和定检计划,审核继电保护改进工程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督促按期完成。


  4.2.1.3 组织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


  4.2.1.4 要抓紧工作计划的完成;抓技术管理工作、规划制度的执行;抓上级指示、事故通报及反事故措施的贯彻。


  4.2.1.5 组织继电保护事故和不正确动作的调查分析工作和整定方案的讨论。


  4.2.2 继电专责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责任:


  4.2.2.1 专责工程师(技术员)是继电保护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做好本部门技术管理工作和编制有关技术性规章制度。


  4.2.2.2 负责对继电人员的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定期进行技术问答和技术考问。


  4.2.2.3 编制反事故和安全措施计划、试验方案、技术培训和革新计划。


  4.2.2.4 参加有关新、扩建工程审核工作;审核更改工程的原理接线图、检验报告和专责组提出的试验时的安全措施;审核整定方案、运行说明、定值通知单和保护动作统计报表。


  4.2.2.5 负责继电保护事故和不正确动作的调查分析检验工作,提出对策措施并督促执行。


  4.2.2.6 参加电网或电厂远景规划接线和运行方式的研究。


  4.2.3 继电运行管理专责人岗位责任:


  4.2.3.1 编制继电保护整定方案、继电保护运行说明,根据整定单位确定的反事故措施、改进工程保护原则接线方案,绘制原理接线图;负责处理日常继电保护调度运行事项。


  4.2.3.2 收集、整理、健全必要的继电保护图纸资料和电气设备有关参数,制定系统阻抗图、短路电流表。


  4.2.3.3 对继电保护的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月填报。每季和年终提出继电保护运行分析总结和改进意见。参加继电保护事故调查和对录波照片的分析。


  4.2.3.4 审核重要用户继电保护方式,向用户和用户试验班提供有关参数和保护整定值。


  4.2.3.5 负责填写“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原始记录本”及其“分析记录本”。记录本内应妥善整理及保管录波照片。


  4.2.3.6 参加审核继电保护设计。


  4.2.3.7 参加设备专责组现场检验工作,了解继电保护的试验。


  4.2.4 设备专责组岗位责任:


  4.2.4.1 对所专责的继电设备的质量和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对运行的继电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及时更改定值,并提出对有可能引起运行的保护装置误动的安全措施。对新、扩建的继电设备进行验收试验或参加交接验收试验。参加继电事故和不正确动作后的临时性检验。


  4.2.4.2 装置检验后,应及时写出检验报告、事故分析报告和验收试验报告。在进行检验工作中,每套保护装置应指定试验负责人,在检验周期内,对该保护装置的安全运行(如检验质量,回路正确性等)负有全部责任。


  4.2.4.3 做好本专责设备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各设备的继电保护技术档案、图纸和资料,并使其符合实际,正确齐全。


  4.2.4.4 掌握装置缺陷情况,及时消除并贯彻执行本专责设备反事故措施计划,搞好设备升级、定级工作。


  4.2.4.5 负责本专责设备继电保护小型改进工程的施工设计和安装工作。


  4.2.4.6 搞好本专责设备继电保护运行分析,做到对异常和不安全现象及时分析,并做好运行记录。


  4.2.4.7 经常定期维护好专用试验仪器仪表、试验设备和工具,并保证其准确良好;准备好继电器备品备件,并不断创造新的试验方法和试验工具,提高工效,提高检验质量。


  5 调度人员及发电厂、变电所运行人员的继电保护运行工作


  5.1 继电保护是电力系统、发电厂及变电所运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调度人员及厂、所运行人员熟悉掌握继电保护,是胜任运行工作的必要条件,是运行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


  调度人员应作到:


  能按规程正确指挥及监督继电保护的操作及运行;


  能按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分析判断系统故障及异常情况;


  能按通知单掌握定值及允许最大负荷;


  熟悉继电保护基本原理及典型接线;


  熟悉继电保护调度运行规程;


  熟悉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及整定原则。


  厂、站运行人员应作到:


  能按规程对保护装置进行正常监视、操作及检查;


  能对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上的作业及安全措施进行监督;


  能掌握或发现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的缺陷;


  熟悉继电保护基本原理及其接线;


  熟悉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


  熟悉继电保护及其二次回路。


  5.2 调度人员在系统继电保护运行方面的职责:


  5.2.1 批准和监督管辖范围内各种保护装置的正确使用与运行。


  5.2.2 根据继电保护调度运行规程,在处理事故或改变系统运行方式时,应考虑保护装置的相应的变更;指挥系统操作时,应包括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有关操作。


  5.2.3 根据整定值通知单,切实掌握保护装置的整定值。管辖范围内保护装置更改定值或新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调度值班人员必须按整定值通知单与厂、所运行值班人员核对后,在通知单上签字并注明更改定值时间。


  5.2.4 根据保护装置的最大允许负荷或负荷曲线,监视管辖范围内各部分的负荷潮流。


  5.2.5 掌握系统运行方式有关或直接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问题,包括应投而未投入的母线保护、高频保护、重合闸等及主要保护装置存在的缺陷与不正常情况,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5.2.6 根据系统稳定、运行方式及负荷情况提出对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要求和改进意见。


  5.2.7 按规定(第6.2条)提供有关系统稳定、运行方式、负荷等有关资料数据,配合继电保护部门修编继电保护调度运行规程。


  5.2.8 参加审核系统继电保护整定方案。有条件时可选派适当人员参加系统保护整定计算工作。


  5.2.9 在系统发生事故不正常情况时,调度人员需要根据开关及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分析并处理事故,作好记录,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5.3 发电厂、变电所运行人员在继电保护运行工作中的职责:


  5.3.1 有关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操作及工作均须经相应的管辖该装置的人员(调度或现场值、班长)的同意方可进行。保护装置的投入、退出等操作须由运行人员 负责进行。


  5.3.2 在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必须审查继电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票及其安全措施,更改整定值和变更接线一定要有经领导批准的定值通知单和图纸,才允许工作。运行人员应认真按工作票与实际情况作好安全措施。凡可能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的一切工作,运行人员必须采取防止保护装置可能误动的有 效措施。


  在继电保护工作完毕时,运行人员应进行验收,如检查拆动的接线、元件、标志是否恢复正常,压板位置、继电保护记录簿所写内容是否清楚等。


  5.3.3 凡调度管辖的保护装置在新投入或经过变更时,运行人员必须和当值调度员进行整定值和有关注意事项的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5.3.4 运行人员必须按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对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检测、对试或按规程规定更改定值;监督交流电压回路,使保护装置在任何时候不失去电压;按保护装置整定所规定的允许负荷电流或允许负荷曲线,对电气设备或线路的负荷潮流进行监视。如发现可能使保护装置误动的异常情况时, 应及时与继电保护部门联系,并向调度汇报,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将保护装置停用(断开压板),事后立即汇报。发现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所存在的缺陷及不正常情况,应作出记录,通知及督促有关部门消除及处理。


  5.3.5 对继电保护动作时的掉牌信号、灯光信号,运行人员必须准确记录清楚,及时向有关调度汇报。


  6 定值管理


  6.1 超高压系统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应符合《110~220kV电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条例(配置与整定部分)》的规定。


  6.2 结合电力系统发展变化,应定期编制或修订系统继电保护整定方案。整定方案的编制应根据:


  6.2.1 由调度部分提供、并经领导审定的系统运行方式及运行参数,包括正常的和实际可能的检修运行方式;最大有功及无功潮流(必要时应包括冲击负荷电流值,电动机自起动电流值等);最低运行电压,非全相运行线路的相序分量,最佳重合闸时间,解列点及系统稳定的具体要求等。


  6.2.2 110kV及以上系统计算所需的设备及线路参数,必须采用实际试验值(试验报告)或有据可查。


  6.2.3 由计划部门提供的系统近期发展规划与接线。


  6.3 整定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6.3.1 整定方案对系统近期发展的考虑。


  6.3.2 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原则以及为防止系统瓦解、全厂停电或保证重点用户用电作特殊考虑的整定原则。


  6.3.3 整定计算表及定值表和整定允许的最大电流或有功、无功负荷曲线。


  6.3.4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点的安排。


  6.3.5 正常和特殊方式下有关调度运行的注意事项或规定事项。


  6.3.6 系统主接线图、正序及零序阻抗参数图、继电保护配置及定值图。


  6.3.7 系统运行、保护配置及整定方面遗留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整定方案编制后,在本保护部门内应经专人分部进行全面校核,集体讨论,然后经有关调度(值长)运行、生技、安监等部门讨论,由相应的网局、省局或基层局、厂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整定计算原始底稿需整理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日常运行或事故处理时查对。


  6.4 关于整定值通知单的若干规定:


  6.4.1 现场保护装置整定值的调整和更改,应按保护装置整定值通知单的要求执行,并依照规定日期完成。


  如根据一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需要更改运行中保护装置的整定值时,须在定值通知单上说明。


  在特殊情况下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时,由调度(值长)下令更改定值后,保护装置整定部门应于两天内补发新定值通知单。


  6.4.2 网局、省局继电保护部门编发的定值通知单上除编制人签名外,还应经专人复核或科长审核。基层局、厂继电保护部门编发的定值通知单上除编制人签名外,应经专人复核,本部门专责工程师(技术员)审核。出现特殊问题(如不符合有关规程或条例,可能出现严重后果等)应经总工程师批准。


  6.4.3 定值通知单一式若干份,应分别发给有关调度(值长)和有关基层局、厂继电保护部门。对新装保护装置应增发定值通知单给基建调试单位。定值通知单应编号并注明编发日期。


  6.4.4 因新建、扩建工程使局部系统有较多保护装置需要更改定值时,基层局、厂继电保护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所要求的顺序更改完毕,以保证各级保护装置互相配合。有特殊困难时,须向有关整定部门提出研究解决办法,由此而引起保护不配合而会引起严重后果者,须经有关部门总工程师批准。


  6.5 各级继电保护部门保护装置整定范围的划分:


  6.5.1 整定范围一般与调度操作范围相适应。


  6.5.2 变电所、发电厂内的变压器、调相机、发电机的保护装置除另有规定或明确者外,一般由设备所在的基层局、厂继电保护部门整定,母线保护、变压器的零序电流、零序电压保护由负责该侧电压系统保护装置的整定部门整定。


  6.5.3 低频减载及其他系统稳定装置的定值,由有关调度运行部门为主整定,并书面下达到基层局、厂据以执行。


  6.5.4 各级继电保护部门保护装置整定范围的划分,应以书面明确分工负责。整定分界点上的定值限额和等值阻抗(包括最大、最小正序、零序等值阻抗)也要书面明确。需要更改时,必须事先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原则上,应局部服从全局和可能条件下全局照顾局部,取得一致后,方可修改分界点的限额。修改后,须 报送上级继电保护部门备案。


  7 检验管理


  7.1 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保护装置,应按部颁《继电保护及系统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和有关检验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和其他各种检验工作。


  7.2 基层局、厂继电保护部门,需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合理地安排年、季、月的保护装置检验计划。有关调度部门应予支持配合,并作统筹安排,使保护装置定期检验工作能顺利开展。


  定期检验工作应掌握进度,及时完成,以减少对系统安全运行的影响,并应保证检验质量。


  7.3 检验工作中,须严格执行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保安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按符合设备实际安装情况的正确图纸进行现场检验工作;复杂的检验工作事先应制订实施方案。


  7.4 主要厂、站应配备专用试验仪器、整组试验车及试验电源。检验用仪表的精确等级及技术特性应符合规程要求,所有测试仪表均需定期校验,以确保检验质量。


  7.5 继电保护检验时,应认真作好记录。检验结束时,应及时向运行人员交待,在配电盘的有关记录簿上作好记录。结束后,应及时整理检验报告。


  7.6 当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后,应及时向上级继电保护部门及整定管辖部门报告,并保留现场原有状态,及时进行事故后的现场检验。检验项目根据不正确动作的具体情况确定。重大事故的检验工作应与上级继电保护及安全部门商定,并应有有关中试所参加协助分析,找出不正确动作原因,制订对策。


  8 基建工程设计审核、运行准备与验收


  8.1 计划与设计部门在编制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一次接线时,应考虑保护装置的技术性能和条件,听取继电保护部门的意见,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地考虑到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以保证系统安全、经济、合理。


  8.2 新扩建工程设计中,必须从整个系统统筹考虑继电保护相适应的变化,作出安排。系统保护装置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及原理图应符合部颁反措原则,设计部门应事先征求负责系统继电保护整定计算部门的同意。


  8.3 新建11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及线路参数,应按照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在投入运行前进行实际测试。测试内容由整定计算部门按实际需要和基建部门商定,测试工作以基建单位为主负责(必要时生产部门可以配合),对测试结果应进行分析并提出测试报告(制造厂已提供可靠实测数据的,可不再进行实测)。


  8.4 根据法规第4-8-10条的规定,“新建工程投入时,全部设计并已安装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同时投入”以保证新建工程的安全投产。为此,负责整定计算的继电保护机构,应配合工程进度及时提出保护整定值。所需的电气一次接线图、保护原理图、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参数等,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负责工程 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或委托工程设计单位)统一归口,按照要求时间(一般在投运前三个月)尽早提交负责整定计算的继电保护机构,以便安排计算。实测参数亦应提前送交,以便进行核算,给出正式整定值(提交的时间由双方按实际核算工作量商定)。


  8.5 新建工程保护装置的验收应按设计图纸、设备合同和技术说明书、《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按《继电保护检验条例》及有关规程进行调试,按定值通知单进行整定。所有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均应在检验和整定完毕,经基层局(厂)进行验收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8.6 新安装的保护装置竣工后,其验收主要项目如下:


  8.6.1 电气设备及线路有关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8.6.2 全部保护装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


  8.6.3 装置定值符合整定通知单要求。


  8.6.4 检验项目及结果符合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的规定。


  8.6.5 核对电流互感器变比及伏安特性,其二次负荷满足误差要求。


  8.6.6 检查屏前、后的设备整齐、完好,回路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


  8.6.7 检查二次电缆绝缘良好,标号齐全、正确。


  8.6.8 用一次负荷电流和工作电压进行验收试验,判断互感器极性、变比及其回路的正确性,判断方向、差动、距离、高频等保护装置有关元件及接线的正确性。


  8.7 新安装的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安装单位应按照《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第4.8.6条,《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启动验收规程》第二条,《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电气装置篇第一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向运行单位移交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调试记录、厂家说明书及设备技术资料、制造厂随同设备供应的备品 备件、生产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等。如整理工作困难而无法全部移交时,可与运行单位协商,但投入运行后一个月以内必须全部移交完毕。


  8.8 新装保护在投入运行后一年以内,未经打开铅封和变动二次回路以前,经过分析确认系由于调试和安装质量不良引起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或造成事故时,责任属基建单位。运行单位应在投入运行后一年内进行第一次定期检验,检验后或投入运行期满一年以后,保护装置因安装调试不良发生不正确动作或事故时,责任属运行单位。


  9 设备定级管理


  9.1 评定设备健康水平时,应将一、二次电气设备作为整体进行综合评定,所以保护装置应以被保护设备(如线路、母线、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等)为单位进行设备定级,而故障录波器则按套进行定级。


  9.2 新装保护装置应在第一次定期检验后开始定级。运行中的保护装置,在每次定期检验后应进行定级,当发现或消除缺陷时,应及时重新定级。


  9.3 基层局、厂应建立定级记录簿,年终对保护装置的定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提出消除缺陷的措施计划,并逐级上报。


  9.4 一类设备的所有保护装置,其技术状况良好,性能完全满足系统安全运行要求,并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9.4.1 保护屏、继电器、元件、附属设备及二次回路无缺陷。


  9.4.2 装置的原理、接线及定值正确,符合有关规程、条例规定及反事故措施要求。


  9.4.3 图纸资料(包括试验记录、技术参数等)齐全,符合实际。


  9.4.4 检验期限、项目及质量符合规程规定。


  9.4.5 运行条件良好(包括抗干扰措施)。


  9.5 二类设备的保护装置比一类设备稍差,但保护装置无重大缺陷,技术状况和性能不影响系统安全运行。


  9.6 三类设备的保护装置或是配备不全,或技术性能不良,因而影响系统安全运行(如动作不可靠或有可能误动作等)。如主要保护装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评为三类设备:


  9.6.1 保护未满足系统要求,在故障时能引起系统振荡、瓦解事故或严重损坏主要设备者(如故障切除时间过长、母线保护及线路高频保护应投入而未投入、变压器瓦斯保护未能可靠投入跳闸等)。


  9.6.2 未满足反事故措施要求。


  9.6.3 供运行人员操作的连接片、把手、按钮等没有标志。


  9.6.4 图纸不全,且不符合实际。


  9.6.5 故障录波器不能完好录波或未投入运行。

继电 保护 安全 自动装置 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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