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通信设计技术规定(一)
SDJS 8-84
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
关于颁发试行《水电厂通信设计技术规定》
SDJS 8-84的通知
(84)水建机字第25号
为了适应水电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统一设计标准和配置原则,我局委托西北勘测设计院负责编制了《水电厂通信设计技术规定》SDJS8-84,其中第五章无线电通信由东北勘测设计院编写。已经审查,现颁发试行。
1984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水电厂的通信包括厂内通信、系统通信、对外通信和施工通信。 分述如下:
一、厂内通信包括:
1.厂内生产调度通信;
2.厂内生产管理通信;
3.厂内及厂区综合通信网;
4.电厂至所属水文站之间的通信。
二、系统通信包括:
1.电厂至调度部门之间的调度通信;
2.电厂至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生产管理通信。
三、对外通信包括:
1.电厂至当地电话局之间的中继联络通信;
2.梯级水电厂之间的通信;
3.电厂与附近有关单位、部门之间的通信。
四、施工通信包括:
1.工地内部的通信;
2.工地对外的通信;
3.施工期间的防汛通信。
水电厂的通信设计,包括厂内通信、对外通信、施工通信和系统通信中水电厂一端的通信设计。
第1.0.2条 水电厂的通信设计,应符合电厂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并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使通信达到迅速、准确、安全、可靠。
第1.0.3条 水电厂的通信设计应考虑远、近期结合。远、近期的期限应与本电厂所在电网发展规划相适应。
第1.0.4条 设计中应因地制宜地选择通信方式,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选用通信方式时应满足各种通信方式连接使用的要求,并尽量考虑设备制式的统一。
第1.0.5条 水电厂的通信设计内容,应满足电厂与系统调度部门、梯级水电厂之间的电话、远动、保护和自动控制等信息传输的需要;通道数量在系统和梯级水电厂通信保护远动和自动化设计中确定。
第1.0.6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厂的通信设计。本规定与部颁规程有矛盾时,以部颁规程为准。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中有关通信的条文见附录1。
第二章 水电厂的生产管理通信和生产调度通信
第一节 设备选择和容量确定
第2.1.1条 自动电话交换机的制式一般应优先选用纵横制自动电话交换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选用性能稳定、运行可靠、维护方便的程控式自动电话交换机。
第2.1.2条 自动电话交换机的容量按调查的用户数加20%~30%的备用容量一次确定。如调查数据不易取得时,一般按表2.1.2 进行选择。
表2.1.2 自动电话交换机容量选择

第2.1.3条 厂内生产调度电话总机的容量应根据水电厂的枢纽布置、装机容量、机组台数、自动化和远动化的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按表2.1.3进行选择。
表 2.1.3 调度电话总机容量选择

第2.1.4条 总配线架或配线箱的容量除自动电话交换机的用户线路和中继线路的容量外,还包括生产调度电话总机等所占用的线路容量,一般按总容量的1.2~1.6倍选择。
当自动电话交换机和生产调度电话总机分设在不同地点的建筑物时,则分别按各自容量的1.2~1.6倍选择。
容量在120回线及以下时可采用配线箱,120回线以上时应采用配线架。
第2.1.5条 调度电话总机应附录音装置。录音装置应能自动、手动启动,在电厂发生事故时应自动启动。
第二节 中 继 方 式
第2.2.1条 水电厂的自动电话交换机与厂内生产调度电话总机之间的中继方式,一般采用把调度总机的中继电路接至自动电话交换机用户电路的中继方式。
第2.2.2条 水电厂的自动电话交换机与邮电系统电话局之间一般采用用户交换机的中继方式。
第2.2.3条 自动电话交换机的用户,对外通信一般不受限制。
第三章 电力载波通信
第3.0.1条 电力载波通信设计属系统通信设计。载波机的型号和工作频率在水电厂所在电力系统的《系统通信规划设计》中确定。
对不与系统联网的水电厂、梯级水电厂的载波通信设计包括在水电厂的通信设计中。载波机的型号和工作频率在征得系统通信部门同意后可由水电厂通信设计人员确定。在不超过最高使用频率的前提下,应尽量利用较高频带,以利于今后通道的发展。
第3.0.2条 从一个终端站载波机的高频端至另一个终端站载波机的高频端之间的一段信道称为载波通道,设计中按此进行通道计算。中间桥路的设备计入通道部分。经过增音或转接的通道则按增音段或转接段分别进行计算。
第3.0.3条 载波通道的质量,通常由高频工作衰减的大小、工作频带内衰减值的均匀性、各载波通道之间串音衰减的大小、带内杂音电平的高低以及各设备间、设备和电力线路间的阻抗匹配程度等指标来衡量。
通道的储备电平应根据具体情况在设计中确定,一般不应低于4.5dB(0.5Np)。
第3.0.4条 高频阻波器的阻塞频带应符合电力载波通道的要求,额定工作电流不应小于输电线路的最大工作电流,并应满足动稳定及热稳定的要求。
第3.0.5条 结合滤波器应安装在耦合电容器下面,距耦合电容器下部端子不应超过1.5m,距地面高度应以维护方便为宜。
第3.0.6条 耦合电容器下端的接地应采用专用的接地刀闸,接地刀闸应安装在结合滤波器的右侧,接地刀闸的工作耐压不得低于3.3kV。
第3.0.7条 结合滤波器、接地刀闸和耦合电容器的连接,应由耦合电容器下部端子至接地刀闸的上部端子,再由接地刀闸上部端子至结合滤波器一次端子,全部连接线应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中间不准有接头)。
第3.0.8条 高频阻波器、耦合电容器和结合设备的布置净距及安装要求,应符合《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明线载波通信
第一节 载波通信通路组织
第4.1.1条 根据水电厂通信的实际需要确定载波通信的设备制式及数量。
第4.1.2条 为保证载波通信的全程通路质量,通路中间开口转接次数应符合设备制式的要求。
作为点对点通信的载波通路,在载波机二线端的通路净衰减为3.5dB(0.4Np)。
第4.1.3条 载波通路的传输标准应符合第十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外线引入系统
第4.2.1条 站内高频回路间的串音衰减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站内高频回路间的串音衰减值单位:dB(Np)

第4.2.2条 外线引入回路进入站内应装设保安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话对绞电缆作为高频引入时,应利用总配线架(配线箱)的保安设备,在载波机室不再单独装保安设备。
二、长途对称电缆作为高频引入时,在载波机室应设保安设备。
三、开放音频电报的引入回路,还应装设排流线圈。
第4.2.3 当主串回路开通十二路载波时,非十二路载波的第三回路在载波室内应按下列规定装设串音抑制滤波器;
一、开通一套十二路载波时,在上下及左右相邻线位均应装设;
二、开通两套及以上十二路载波时,相邻和对角线均应装设;
三、各回路的串音抑制滤波器应统一装在同一端别。
第三节 音 频 系 统
第4.3.1条 音频通路所连接的各项设备,应经配线设备跳接。音频固定转接通路,应尽量采用四线通路。
第4.3.2条 载波通路进行音频转接时,其转接点的电平、阻抗和振铃频率应一致。
第4.3.3条 音频通路的接口电平值,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音频通路的接口电平值

第四节 引 入 设 备
第4.4.1条 利用市话对绞电缆引入站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明线十二路载波回路:
1.同一电缆内引入的十二路载波回路,不应超过4个;
2.十二路载波回路在一个增音段内,明线及进站电缆的长度,应遵守表4.4.1- 1的规定;
3.同一电缆内开通载波的回路间,当线路传输频带为30~150kHz,并采取载波机频带参差或倒置的措施,电缆回路间的近端串音衰减值应满足54.7dB(6.3Np)的要求,远端串音防卫度应满足69.5dB(8.0Np)的要求。
上述3中:(1)电缆的串音衰减值和串音防卫度标准是按十二路载波增音段数为20个要求制订的;
表4.4.1-1 十二路载波回路允许明线及进站电缆的长度 单位:km

注:(1)明线回路的工作衰减是按3.0mm硬铜线或1.8×7钢芯铝绞线,气候为雾淞或霜5mm的条件计算的;
(2)市话对绞电缆的传输参数为0.5mm线径,在气温为24℃时测试的。
(2)不接入邮电通信网的水电厂及水电系统内部的明线载波线路,当十二路载波增音段数在5个及以下时,电缆的串音衰减和串音防卫度标准仍按上述规定,但允许回路间载波机的频带相同。
二、明线三路载波回路:
1.开通三路载波电话的钢芯铝绞线或硬铜线,需利用市话对绞电缆引入时,在1个三路载波电话的增音段内,明线及进站电缆的长度应遵守表4.4.1-2的规定,当条件与表4.4.1-2不一致时,应经核算后确定。
表4.4.1-2 三路载波回路允许明线及进站电缆的长度 单位:km

注:明线回路工作衰减的计算条件与市话对绞电缆的测试条件同表4.4.1-1注。
2.开通三路载波电话的钢线回路,利用市话对绞电缆引入时,有关钢线回路增音段的长度及进站电缆允许的长度,应根据钢线三路载波机的斜调节器允许调节的范围和载波机允许最低接收电平而定。
3.同一电缆内开通载波的回路间,当线路传输频带为3~30kHz范围内,采取载波机频带参差或倒置的措施,电缆回路间的近端串音衰减值不应小于54.7dB(6.3Np),远端串音防卫度不应小于69.5dB(8.0Np)。
三、明线实线回路引入市话对绞电缆时,在电缆内两音频回路间的近端串音衰减值不应小于69.5dB(8.0Np)。
四、电缆终端杆上采用市话分线箱(盒)作为引入设备时,相同端别回路间串音衰减值不应小于95.5dB(11Np)。
第4.4.2条 同一进站电缆内引入的十二路载波回路在4个以上或明线载波线路需在增音段内设置介入电缆时,应采用156kHz长途对称电缆。
第4.4.3条 采用156kHz长途对称电缆作为进站电缆或介入电缆时,线路传输频带为3~150kHz,电缆回路的近端串音衰减值和远端串音防卫度不应小于表 4.4.3的规定。
表4.4.3 电缆回路间的近端串音衰减值和远端串音防卫度 单位:dB(Np)

第4.4.4条 明线载波线路的引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端别的明线载波线路,不应使用同一条进站电缆或同一条介入电缆;
二、明线载波线路进站或出站时,两终端杆之间的距离,十二路载波线路不应小于12m。三路载波线路不应小于8.5m。
第4.4.5条 明线载波线路与进站电缆或介入电缆连接处,由于阻抗不匹配引起的反射系数应符合表4.4.5的要求。不符合表4.4.5的要求时,应装设阻抗匹配线圈。
表4.4.5 反 射 系 数

注:明线三路载波回路,若利用长度为70m以下的市话对绞电缆进站或采用长度为100m以下156kHz长途对称电缆进站时,可不装设阻抗匹配线圈。
第4.4.6条 引入载波回路装设的保护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线回路进站前或明线与进站电缆、介入电缆的连接处,必须装设保安器。
二、下列情况的明线与电缆连接处,应装设纵向扼流线圈:
1.明线十二路载波回路及其备用回路,在引入终端站及增音站时,应在终端站的一端及增音站的两端装设。
2.同一杆路上当开通1个十二路载波回路时,对非十二路载波回路应只在增音站的一端装设,当开通2个及以上的十二路载波回路时,则应在增音站的两端 装设。
非十二路载波回路引入终端站时,该站如无其他不同端别的进站线路时可不装,否则每一进站方向的线路均应装设。
三、十二路载波电话增音站两侧有其他平行接近的通信线路,应符合表4.4.6的规定,如间距小于表4.4.6的规定时,可在其他平行接近的通信线路的所有回路上装设纵向扼流线圈。
表4.4.6 增音站两侧的载波线路与其它线路最小间距表

注:(1)B132为增音机输出与输入端之间要求的串音衰减,一般按下式计算:
B132 = (50+S)dB或B132 =(5.8+S)Np
(2)在其它平行接近线路上装设纵向扼流线圈后允许的间距x一般按下式计算:
线担,x1=0.72x
弯脚,x1=0.60x
(3)x--增音站两侧的载波线路与其它线路的最小间距(m);
S--增音机最大增益值(dB或Np)。
第五章 无线电通信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5.1.1条 在设计新建的无线电通信电路时,应经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再进一步开展设计工作。
第5.1.2条 在设计和选用无线电通信方式(微波、对流层散射、高频、甚高频通信等)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选用。
第5.1.3条 在选用无线电通信设备时,其工作频带和使用频率都必须附合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要求,详见附录3。
第5.1.4条 为了保障无线电通信设备及人身的安全,通信站必须设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要求见第十一章第三节。
第二节 微 波 通 信
第5.2.1条 微波通信线路的设计标准和电路质量标准应符合邮电部《微波接力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附录2)和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
第5.2.2条 水电厂微波接力通信线路的站距和路线,应根据地形特点、气候条件、天线位置、电波传播等因素确定。多接力段的线路,站距选择宜均匀,遇有站距较长或较短的接力段须采取技术措施,以保证接收机入口无衰落电平值与标准站距段在该处的无衰落电平值之差不超过3dB。全线路质量指标应满足规定要求。倘若不能满足时,应考虑调整站距或采取其他技术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5.2.3条 微波通信站址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原则:
一、保证全通道的通信质量。尽量节省投资;
二、设在水电厂的微波站应尽量靠近电厂的通信中心或生活区,便于维护管理;
三、交通方便,供水、供电容易解决;
四、应避开易受水淹、塌陷或有可能遭受强烈震动的地方;
五、站址距重要军事设施、机场、大型桥梁等应大于5km,距铁路干线应大于1km。
第5.2.4条 微波接力通信线路的每一个接力段在所考虑K值变化的时间范围内,电波射线和下方障碍物之间应有一定的余隙值。对单一障碍物的接力段的余隙值宜满足表5.2.4的要求。多障碍物的接力段的余隙值宜按K=kmin时、由障碍物引入的电波绕射损耗值不大于10dB和K=4/3时、保证接收电平值不小于自由空间下接收电平值的要求。
表5.2.4 微波接力段余隙值表

第5.2.5条 微波接力通信线路接力段电波射束除在下方以外,其余各侧的远区余隙值必须不小于第一费涅尔区半径F值。
第5.2.6条 天线前方空间(10倍天线直径距离)开口角20°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第5.2.7条 采用直径3~4m的二次反射抛物面天线的微波线路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的转折角大于90°。在多接力段的线路上,平均每个站由天线主侧耦合引入的干扰,在一个话路中产生的噪声值,不超过该系统分配给一个站的允许同类干扰噪声值。
二、线路要尽量减少分支,在需要分支的站上,当分支线路采用同频率同极化波道的设备时,线路分支角要大于85°。
三、采用不同频率的波道设备时,线路转折角和分支角要按线路的具体条件和噪声分配指标决定。
第5.2.8条 微波接力通信线路应成折线型。在微波站接收机入口计算、由一个方向来的越站干扰信号的功率电平值(K=∞)宜比正常接收信号功率电平值低66dB以上。
第5.2.9条 微波通信线路在无法避开障碍物、实现视通有困难时,在电路电气指标和技术条件允许时,可考虑设置反射板的无源中继方式,其转角α应小于100°。
第5.2.10条 微波站应避免来自雷达站的干扰,在微波站接收机输入口计算、落入接收机工作频段的来自雷达站的脉冲干扰信号的峰值功率电平值,应比正常接收信号功率电平值低30dB以上。
第5.2.11条 微波站应避免来自卫星通信系统的干扰。微波接力通信系统的任何话路相对零电平点的来自卫星通信系统的干扰噪声功率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任何月份的20%以上的时间,噪声计加权1min平均功率值不超过1000pW。
二、在任何月份的0.01%以上时间,噪声计加权1min平均功率值不超过50000pW。
第5.2.12条 新建的微波站当其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超过+35dB·W时,天线最大辐射方向应离开同步卫星轨道2°以上。否则每部发射机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最大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同步卫星轨道方向±0.5°内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值不超过47dB·W;
二、在同步卫星轨道方向±0.5°~1.5°内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值不超过47~55dB·W(每度8dB)。
第5.2.13条 微波站应避免与地面卫星站产生干扰,两者之间必须进行距离协调,并由后建者承担距离协调的工作。
第三节 对流层散射通信
第5.3.1条 对流层散射通信(以下简称散射通信)是一种利用对流层空间传播信息的通信方式。它与微波中继通信比较,具有单跳距离远(可达150~600km);维护简单;管理方便;投资省;建设安装速度快等优点。适用于多山地区的远距离通信。
第5.3.2条 在设计和选择散射通信站站址时,应考虑下列原则:
一、站址前景要求尽量开阔,无显著障碍,出口视通距离要求尽量大,以减少天线的仰角;
二、站址附近应尽量避免有工业干扰源,收发天线前方不得有影响电波传输的建筑物,如高压输电线路或铁塔等;
三、站址应选择在交通较为便利,供水、供电较为方便的地方;
四、在选择站址时,尽量使散射通信电路利用刃形单峰绕射传播。应尽量避免群峰阻挡;
五、在满足上述二、三两条基础上,宜将站址选择在靠近水电厂的厂区和便于维护的地方。
第5.3.3条 根据电路图的几何尺寸,计算电路的传输衰耗,并根据已知的电路参数和设备参数,计算电路的通信质量。
第5.3.4条 电路传输计算后,还需进行短期场强实测,实测内容应包括传输衰耗、衰落特性、昼夜衰落变化情况等,并尽可能进行冬季场强测试,以便了解最严重的衰耗情况。
第四节 高频及甚高频通信
第5.4.1条 高频及甚高频通信设备选型应根据使用性质和实际需要来确定。作为电话、远动和数据通道一般选用多路设备,作为水库水文气象信息传送可采用小型设备。
第5.4.2条 高频及甚高频通信线路设计标准和电路质量指标均应满足实际使用需要。
第5.4.3条 高频及甚高频通信电路设计应先进行图上作业,然后进行必要的电路计算。
第5.4.4条 甚高频电路的路由应选择在中等以下起伏的丘陵地区。并宜选择在电路中段有刃形山峰的地区。当两站间距离较长时,应尽量选择阻挡山峰较小的路由。
第5.4.5条 甚高频通信电路的站距应根据地形、天线位置、设备能力和电波传输衰耗等因素确定。一般以30~40km左右为宜。两站间可允许不视通,如果山峰阻挡少,设备余量大,最长站距允许为50km左右。
第5.4.6条 当两通信点距离较远时,可以采用中继方式组成接力通信,中继段数量应不超出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5.4.7条 高频和甚高频单路固定式或移动式通信设备一般在下列情况下考虑应用:
一、防洪抢险,抗震救灾等短期临时通信。
二、水文站与水电厂之间定期水文通信。
三、地质测量的野外作业,高压输电线路的检修与巡线作业,水库内船艇与陆地的业务通信。
第5.4.8条 设置高频或甚高频无线电台时,台站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几点:
一、在水文站可不单独设通信站,尽量与水文站合用。
二、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尽量靠近天线,以减小馈线的长度。
三、甚高频天线的正前方不应有障碍物,天线前地势要开阔,如遇有不可避免的障碍物时,天线至障碍物顶端的仰角应符合设备要求。
第六章 通 信 电 源
第一节 供 电 方 式
第6.1.1条 通信设备的电源必须稳定可靠。在电厂发生事故时,通信电源不得中断,以保证通信畅通。
第6.1.2条 通信设备交流电源的供电方式,采用电厂操作用蓄电池组配逆变器作为常用电源;经双回路取自厂用电的不同母线段的交流电源作为备用电源的供电方式。必要时,也可设置专用蓄电池组配逆变器作为主用电源的供电方式。
第6.1.3条 通信设备直流电源的供电方式,应采用蓄电池组浮充供电的供电方式,也可采用交流电经整流后、直接供电的方式(以下简称直供式)以及由其他蓄电池组经直流变换器的供电方式。
第6.1.4条 为保证通信质量和设备的正常工作,通信设备的交流电源电压的变化范围大于设备的规定值时应采用稳压设备。
第6.1.5条 通信用60V及以下的直流电源输出端的杂音计脉动电压值不宜大于2.4mV。如超过上述限值应加装滤波设备。
第二节 酸性蓄电池数量的选择及容量计算
第6.2.1条 采用浮充制及充放制供电方式的蓄电池应设2组。采用直供式或交流供电方式的备用蓄电池应设1组。
第6.2.2条 每组蓄电池的个数应根据通信设备允许的电压波动范围、每个蓄电池放电终期的端电压、浮充电压以及馈电线总电压降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通信设备电源允许的电压变动范围按制造厂家的规定。
二、蓄电池放电终期端电压一般取为1.8~1.9V。
三、浮充电压一般为2.15~2.2V。
四、馈电线总电压降,对60V电源一般取为1.6V。对24V、48V电源一般取为0.8~1.2V。
24V、48V及60V蓄电池组,每组的电池数量一般可按下表6.2.2确定。
表6.2.2 蓄电池组的电池数量

注:当设备规定的电压波动范围不同于表列的范围时,蓄电池个数应另行计 算确定。
第6.2.3条 蓄电池容量一般按下式计算:

式中 Q--蓄电池容量(Ah);
Ip--通信设备的忙时平均耗电电流(A);
K--蓄电池容量计算系数(h),一般可根据下表6.2.3确定。
表6.2.3 蓄电池容量计算系数K

续表

注:(1)T为蓄电池组供电小时数。浮充制供电当交流电源取自厂用电时,T=0.5~1h;当交流电源取自生活用电时,T=4~6h。充放制供电时T=10~15h。
(2)电池室内有暖气设备时用15℃的K值;无暖气设备时用5℃的K值。
第三节 电源设备的选用
第6.3.1条 整流设备应设两部。每部整流设备的容量和输出电压应能兼作充电及浮充电之用。整流设备应具有稳压稳流性能。
第6.3.2条 直供式的整流设备应有稳压及滤波性能,其输出端的杂音计脉动电压值不宜大于2.4mV。
第6.3.3条 交流和直流配电屏的容量应根据全厂通信设备所需的最大的交流和直流负荷值确定。
第6.3.4条 蓄电池一般采用密闭防酸隔爆型酸性铅蓄电池,也可采用碱性蓄电池。
第6.3.5条 酸性蓄电池浮充电及充电设备的选择:
一、浮充电设备的容量一般按下式选择。
浮充电设备的输出电流:

式中Tfc --浮充电设备的输出电流(A)。
Imax--通信设备最大耗电电流(A)。
Ibc--蓄电池浮充时,电池补充充电电流(A),
1组蓄电池时, ;
式中 Vfc-浮充电设备的输出电压 (V)
Nfc-浮充蓄电池个数。
二、充电设备一般按下式选择。
充电设备的输出电流:

式中 Ic--充电设备的输出电流(A);
Q--蓄电池组容量(Ah);
0.84--蓄电池的安时效率。
充电设备的输出电压按不小于每个蓄电池充电终了电压2.7V计算:
Vc≥2.7Nc
式中Vc --充电设备的输出电压(V);
Nc--蓄电池组个数。
第四节 直流馈电线电压降及直流馈电线截面选择
第6.4.1条 直流馈电线总电压降系指直流馈电线全程最大的电压降。对60V的电源应不大于1.6V;对24V、48V的电源应不大于0.8~1.2V。
第6.4.2条 直流馈电线的截面一般按下式计算:

式中 I--流过馈电线的最大电流(A);
L--正、负极馈电线的总长度(m);
ΔU--允许的电压降(V);
S--馈电线截面积(mm2)。
第七章 通信设备的布置
第一节 通信设备机房的位置
第7.1.1条 载波机室根据厂区布置和运行的需要一般布置在电厂的副厂房内。
第7.1.2条 生产管理通信用自动电话交换机室的位置根据电厂的厂区布置决定。一般应与载波机室一起设在电厂副厂房的同一层。交换机容量在100门及以下时也可设在载波机室。如果行政办公楼和生活区距厂房较远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也可把自动电话交换机室设在厂外行政办公楼内。
第7.1.3条 厂内生产调度电话总机的操作座席布置在电厂的中央控制室,主机可同自动电话交换机一起布置在自动电话交换机室,或同载波机一起布置在载波机室,也可布置在中控室。主机和操作座席之间的连接电缆不宜过长,其环路电阻值应满足设备的要求。
第7.1.4条 在系统中居重要地位的大型水电厂或通信枢纽站,通信设备数量较多时,可根据需要在厂区内设置单独的通信楼,把各种通信设备集中布置于通信楼内。
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机房位置视电厂厂区布置的具体情况决定,但应尽可能与其他通信机房布置在一起。
第二节 载波及微波通信设备的布置
第7.2.1条 载波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500mm。
背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000mm。
侧面与墙的净距,作主走道的一侧不应小于1200mm;不作主走道的一侧不应小于800mm。
相邻载波机列间距离,面与面净距不应小于2000mm;面与背净距不应小于1500mm;背与背净距不应小于1000mm。
载波机与通风采暖设备的净距和载波机与墙的净距相同。
第7.2.2条 微波通信设备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800mm。其他净距规定同载波机。
第三节 自动电话交换设备及生产调度通信设备的布置
第7.3.1条 自动电话交换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500mm。
背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000mm。
侧面与墙的净距,作主走道的一侧不应小于1200mm,不作主走道的一侧不应小于800mm。
第7.3.2条 生产调度总机的主机布置要求与自动电话交换机布置相同。生产调度总机操作座席布置在中央控制室,具体位置根据中央控制室的总体布置决定。
第7.3.3条 总配线架或配线箱应靠近自动电话交换机的用户群,并应考虑外线电缆引入的方便,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正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1200mm;
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200mm;次要走道不应小于600mm;
背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1000mm。
第7.3.4条 转接台应尽量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并与自动电话交换机室相邻。
第四节 电源设备的布置
第7.4.1条 配电屏、逆变器、整流器的正面与墙或其他设备间的净距一般不小于1300mm;背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000mm;侧面距墙如为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200mm。
第7.4.2条 蓄电池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池台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0mm。
二、电池台的一端应留有主要走道,其宽度一般为1500mm,最小不小于1200mm;另一端可允许靠墙,但第一个电池与墙间应有100~300mm的净距。
三、同一组蓄电池分双列平行安装于同一电池台时,双列电池缸间的净距为150mm。
四、双列式电池组与墙间的平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0mm;单列式电池组可以靠墙安装,蓄电池与墙之间的净距一般为200mm,最小不应小于100mm。
五、蓄电池与散热器的净距一般不小于800mm。
六、碱性蓄电池和酸性蓄电池不应布置在同一个房间内。
第八章 房 屋 建 筑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8.1.1条 通信房屋的位置除应满足厂区总布置的要求外,还应考虑维护管理方便及管线布置合理。
在满足生产、安全、防火、防尘、日照等要求条件下,布置应尽量紧凑合理。
当通信设备机房与办公楼合建时,应集中布置,构成独立的单元。
第8.1.2条 通信设备机房不应布置在酸性蓄电池、厕所、浴室及其他易积水的房间的下层。
第8.1.3条 通信设备机房不应邻近强电设备;避免设在振动较大的地方。微波或其他无线电通信室应尽量靠近天线。
第二节 通信用房屋的名称和面积
第8.2.1条 水电厂通信用房间一般包括以下各部分:
一、载波机室,包括载波机机房和值班室。
二、微波和其他无线电通信室,包括机房和值班室。
三、自动电话交换机室,包括机键室和值班室(转接室)。
四、总配线架室。
五、通信电源设备室。
六、蓄电池室,包括蓄电池室、贮酸室、套间和通风机室(需单独装设通风机时才考虑)。
七、设备维修试验室、设备材料贮藏室、外线工作室和外线器材储藏室以及通信班组办公室、夜班休息室等。
第8.2.2条 水电厂通信用各种房间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表8.2.2所列的平方米数。
表8.2.2 通信设备房建筑面积


第8.2.3条 载波机室的面积,应根据电力系统通信规划设计的要求按在电厂安装的载波机的终期台数来确定,适当留有扩充余地。载波机室内如安装有微波通信设备、邮电载波电话终端设备、自动电话交换机或其他设备时,应将上述设备加入载波机台数来计算面积。
第8.2.4条 通信电源设备较少时,通信电源设备室可考虑与载波机室或自动电话交换机室合并,其面积应综合计算。
第8.2.5条 当两种通信设备机房相邻时,值班室可考虑合并。其面积应适当扩大。
第8.2.6条 配线箱允许布置在自动电话交换机室。
第三节 房屋建筑要求
第8.3.1条 通信设备的机房内,不应通过与本房间无关的各种管线。
第8.3.2条 通信机房内的电缆沟的净宽一般不小于200mm,净深一般不小于120mm。
当需在电缆沟内敷设较多电缆且电缆沟的净宽大于300mm时,可考虑尽量设置电缆主沟和支沟,主沟净深不小于150mm。
第8.3.3条 通往室外的沟槽、孔洞,在通过外墙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第8.3.4条 酸性蓄电池室应布置于底层,室内应保持干燥。外窗应防止太阳直射光进入室内,一般可装磨砂或带色玻璃。
有可能与酸性蓄电池室、贮酸室的室内空气接触的一切非耐酸材料和设备,均应采取防酸处理。
电池室内应设置防酸洗涤池及地漏。
第8.3.5条 值班室与通信设备机房之间应有大型玻璃窗。
第8.3.6条 通信设备房屋的技术要求如表 8.3.6所列。
表8.3.6 通信设备房屋的技术要求

续表

第九章 音频线路网络
第一节 网络构成及配线方式
第9.1.1条 音频线路网包括电厂生产管理通信用的自动电话、厂内生产调度 电话、专用电话、直通电话、远动以及接至电厂的市内电话等用户线路。
水电厂的音频线路网一般采用直接配线。
第9.1.2条 电缆容量应根据配线方式和分线设备的位置确定,应满足终期用户数的需要,并预留20%左右的备用线对。尽量减少电缆品种,分支点也不宜过 多。
第9.1.3条 确定电缆路由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电缆路由应尽量短直、安全稳定,符合厂区发展规划,便于施工及维护。
二、应尽量避开高压线路以及避开有可能对电缆造成损伤的地方,并应尽量减少与其他管线及障碍物的交越。
第二节 音频线路的传输标准和串音标准
第9.2.1条 水电厂内部用户通话(包括调度电话)全程衰减限值(不包括话机)为24.3dB(2.8Np)。
水电厂内自动电话交换设备的衰减值取为1.0dB(0.11Np)。
第9.2.2条 水电厂自动电话交换机用户经音频线路接至当地电话局的衰减值应满足电信部门的要求。
第9.2.3条 线路串音衰减规定如下:
采用市话电缆的线路,其线对间的近端串音衰减不应小于69.5dB(8Np);
明线线路的线对间,近端串音衰减不应小于65dB(7.5Np)。
第三节 线路的建筑方式
第9.3.1条 音频线路的建筑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廊道(沟道)电缆;
二、直埋电缆;
三、墙壁电缆;
四、建筑物内的暗配线和明配线;
五、架空明线及架空电缆线路(另列一章)。
在设计音频线路网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发展情况、建筑条件、用户性质、施工及维护是否便利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线路的建筑方式。
第9.3.2条 在下列情况下宜选用直埋电缆:
一、要求管线隐蔽的电缆线路;
二、无综合电缆廊道、电缆沟可利用时,以及采用架空电缆有困难时;
三、用户点比较定型,且今后较长时期内不需增设电缆时;
四、特殊重要的电缆线路。
第9.3.3条 容量在100对以下的电缆,沿途供线给毗邻的建筑物,墙面比较平直或在建筑物内部时,宜采用墙壁电缆。
第9.3.4条 直埋电缆的路由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应根据电厂的厂区布置和枢纽布置对地下管线的要求选择,所选路由与其他管线和建筑物的隔距应符合规定。
二、应选择在电缆集中、距离短和敷设条件良好的地方,并应尽量选在道路的边侧,避免往返穿越道路。
三、应避免在下列地段敷设电缆:
1.规划未定或土壤尚未沉实的道路;
2.电蚀或土壤腐蚀严重的地段;
3.流砂翻浆地区或地下水位甚高的地区;
4.重型车辆通行频繁的地段,地面和地下障碍物复杂的地段。
第9.3.5条 在下列情况下,电缆宜采用钢管保护:
一、电缆穿越公路或轨道;
二、埋深过浅或路面荷载过重;
三、地基特别松软,或有可能遭受强烈震动;
四、有强电危险或干扰影响需要防护。
(Ⅰ)廊道(沟道)电缆
第9.3.6条 廊道(沟道)内的通信电缆一般采用裸钢带铠装电缆、钢丝铠装电缆或全塑电缆。
在水平廊道(沟道)或倾斜45°以下的廊道(沟道)内固定敷设的通信电缆,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或全塑电缆。
在垂直廊道(沟道)或倾斜45°及以上的廊道(沟道)内固定敷设的通信电缆,应采用钢丝铠装电缆或全塑电缆。
第9.3.7条 通信电缆在电缆廊道(沟道)中的位置应尽量远离电力电缆,与操作电缆和其他弱电电缆敷设于廊道的同一侧,并位于操作电缆之下。
第9.3.8条 电缆应在下列地点固定:
一、垂直敷设时在每一个支架上固定;
二、水平敷设时在电缆首末两端、转弯及接头处固定。
(Ⅱ) 直 埋 电 缆
第9.3.9条 直埋敷设的电缆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在地形平坦、土壤较干燥的地区,一般采用钢带铠装电缆。如电缆周围无其他管线或不易受到外界损伤时,可采用铅包麻被护层电缆。
二、在坡度小于及等于30°的地区,一般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三、在坡度大于30°的地区,或由于局部地基不稳有可能使电缆受到较大张力时,宜采用钢丝铠装电缆,并应采取加固措施。
四、不应采用裸铅包电缆。
第9.3.10条 直埋电缆的埋深,厂区内一般不小于0.7m;厂外田野地区的埋深一般不小于1.2m;岩石地段一般不小于0.5m;在寒冷地区应尽量埋于冰冻层以下。
第9.3.11条 直埋电缆的保护:
一、直埋电缆上下铺细砂或细土;在易遭到挖掘损害地区,应在电缆顶部覆盖红砖或混凝土板。
二、直埋电缆与其他管线、公路、铁路、桥梁等交叉时,应采用管子保护,保护管子的两端应各伸出保护区域边缘1~2m。直埋电缆与公路、铁路、桥梁等交叉时还应考虑预留备用管。
穿越铁路、公路时用管子保护的埋深,不得低于下表 9.3.11的规定值。
三、电缆埋在冰冻层时,应采用钢丝铠装电缆或其他保护措施。
表9.3.11 管道的最小允许埋深

第9.3.12条 直埋电缆与其他管线的平行和交叉净距应符合下表 9.3.12的规定。
表9.3.12 电缆管道、直埋电缆与其他地下管线和建筑物的最小净距

第9.3.13条 直埋电缆应在下列地点设置电缆标志。
一、直线路由每隔200~300m。
二、电缆的接续点、拐弯点、分歧、盘留处和装置加感线圈的地方。
三、电缆与其他地下管线交叉处或附近地形复杂有可能挖掘的场所。
四、电缆穿越铁路、公路、河流以及其他障碍物的两侧。
第9.3.14条 直埋电缆引上到电杆或外墙时,都应用钢管、铸铁管或角钢等保护,其保护长度,地上部分一般不小于2m,地下部分一般不小于0.3m。
(Ⅲ) 墙 壁 电 缆
第9.3.15条 墙壁电缆一般使用裸铅包电缆或全塑电缆。
第9.3.16条 选择墙壁电缆路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择墙壁电缆路由时应保持建筑物外表的整齐美观,尽量短直,一般沿水平和垂直方向敷设,并便于施工和维护。
二、墙壁电缆应敷设在隐蔽和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避免穿越高压、高温、潮湿、易腐蚀和有强烈震动的地区。必须通过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墙壁电缆应尽量避免与电力线、避雷线、暖气管等容易造成危害的管线接近。
第9.3.17条 墙壁电缆标高应尽量一致,在办公楼及生活区内应不低于2.5m,在室外应不低于3.0m。
第9.3.18条 卡钩法沿墙敷设电缆,电缆卡钩的间距,在水平路径上的间距为60cm;在垂直路径上的间距为100cm。遇其他特殊情况可酌情缩短或放长。转弯时,距转弯两边10~20cm处应用卡钩固定。
第9.3.19条 吊挂式墙壁电缆在建筑物上吊挂时,吊线支持点的距离一般为6m左右。如两建筑物间跨距大于9m或电缆质量超过2kg/m时,吊线应做终端。
第9.3.20条 吊挂式墙壁电缆的吊线的规格一般按表 9.3.20进行选择。
表 9.3.20 吊挂式墙壁电缆吊线规格的选择

注:电缆质量超过2kg/m时或电缆吊线跨距大于9m时,按表10.5.1的规定选择。
第9.3.21条 墙壁电缆在室内穿越楼层时,电缆应采用钢管或塑料管保护,保护高度一般不小于2m,管子的内径为电缆外径的1.5~2倍。
第9.3.22条 墙壁电缆与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如表 9.3.22所列。
表9.3.22 墙壁电缆及建筑物内通信管线与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mm)

注:如墙壁电缆敷设高度超过6m时,与避雷引下线的交叉净距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S≥0.05l
式中S--交叉净距(m);
l--交叉处避雷引下线距地面的高度(m)。
(Ⅳ)建筑物内的暗配线
第9.3.23条 暗配线应尽量避免穿越建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如必须穿越沉降缝或伸缩缝时,管线应做伸缩或沉降处理。
第9.3.24条 暗线线路和设备的容量应按建筑物内用户的最大可能使用量确定。
第9.3.25条 建筑物内的暗配管一般采用电线管和硬聚氯乙烯管,在电厂厂房及易受重压的地段应采用对缝焊接钢管。在易受电磁干扰影响的场所应采用钢管并接地。
第9.3.26条 管内穿放电缆时,直线管路的管径利用率一般为50%~60%,弯管路的管径利用率一般为40%~50%。
管内穿放绞合导线时,管子的截面利用率一般为20%~25%;管内穿放平行导线时,管子的截面利用率一般为25%~30%。
导线的截面系指包括绝缘层的截面。
第9.3.27条 用户线一般不与用户电缆穿设在同一管内。
第9.3.28条 管路直线敷设时,每隔30m加装暗线箱或暗管检查箱。
管路弯曲时,其夹角不得小于90°。如有两次弯曲,其弯曲处应靠近管子两端,两暗线箱或检查箱箱间的距离应缩短至15m以下,并不应有S弯。
第9.3.29条 管子的弯曲半径,在穿放电缆时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0倍;在穿放导线时不小于导线外径的6倍。
(Ⅴ)明配线及明配用户线
第9.3.30条 水电厂主厂房水轮机层高程以下和潮湿的廊道等处宜采用明配线。
第9.3.31条 室外用户线使用插墙担、双重隔电子、弯沟隔电子,多沟隔电子等沿墙敷设时,每隔5000mm装设1个。
使用大号鼓形隔电子时,每隔3000mm装设1个;小号鼓形隔电子每隔1000mm装设1个。
所有沿外墙敷设的用户线,高度一般为3~5.5m。
第9.3.32条 室内用户线采用明配线方式敷设时,应做到安全、整齐、美观。
室内用户线应取垂直及水平方向敷设,敷设高度一般为2.5~3.5m为宜。
第9.3.33条 室内用户线敷设,穿越楼层地板、墙壁时,应穿管保护。
第9.3.34条 沿墙敷设的用户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规定如下:
一、用户线与电灯、低压电力线的距离应大于150mm。与暖气管的间距应大于100mm。
如与电灯、低压电力线或暖气管交叉时,在交叉处的用户线应套瓷管保护,瓷管两端应各距电灯线或暖气管50mm以上。
二、电话线与广播用户线(30V)平行敷设时,其间距一般不小于表9.3.34的规定。
表9.3.34 平 行 敷 设 间 距

第9.3.35条 用户线引入装置规定如下:
一、引下线对较多时,宜用多沟隔电子,每个多沟隔电子,一般可装3条绝缘电话线,最多不得超过6条。
二、用户线自架空线引下时,引入杆至引入线第1个支持点距离不得超过40m。如大于40m时中间应加电杆。
第9.3.36条 凡用架空线路引入室内时均应装设保安器,以保障人员及机线设备的安全。用户保安器装设高度不小于2m。
第9.3.37条 电话机的装设位置应选择在便于使用、利于维护的地点。避免装设在潮湿、易受污染之处。
电厂主厂房水轮机层高程以下以及比较潮湿的廊道等处,装设的话机应采取防潮措施。
屋外变电站等处的电话机应装设在防水电话箱内。
第9.3.38条 对于平时无人而必要时须进行通话联系的场所(如维护管理廊道、灌浆廊道),可装设电话插座。
第十章 水电厂专用有线通信线路
第一节 路 由 选 择
第10.1.1条 选择杆线路由时的一般要求如下:
一、在保证线路稳固和传输质量的前提下,应做到经济合理及施工维护方便。
二、便于用户下线。
三、尽量使线路少穿越街道(厂区道路)、铁路、公路、河流、高压输电线。
四、应尽量减少与高压线的平行和接近。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各占公路一侧为宜。
五、应避开坡度大的地区,土质松软地区、山洪暴发区、低洼易涝区以及腐蚀性气体污染的地区。
第二节 明线传输衰减标准
第10.2.1条 水电厂的用户经过邮电通信网进行长途通话时,两长途电话用户间的全程衰减限值(不包括话机)为30dB(3.4Np),其中长途通路衰减值为12.2dB(1.4Np)。
第10.2.2条 每一个增音段、回路间的近端串音衰减值及远端串音防卫度,应符合表 10.2.2的规定。
表 10.2.2 每一个增音段上的回路间的串音衰减标准

续表

注:(1)N为同杆并行回路的增音段数。
(2)P为进站电缆与明线载波线路接续处的反射系数。十二路载波P≤0.1,三路载波P≤0.2(取最大允许值)。
(3)P1为有色金属回路载波机的发送电平(dB或Np)。
(4)P2为钢线回路载波机的发送电平(dB或Np)。
(5)β1为有色金属回路的工作衰减(dB/km或Np/km)。
(6)L1为钢线回路发送端距有色金属回路发送端的距离(km)。
(7)使用频带不同的载波机,当频带参差时,标准可降低6.1dB(0.7Np),频率倒置时可降低8.7dB(1Np)。
(8)S为增音机的最大增音值(dB或Np)。
第10.2.3条 水电厂采用音频线路的内部通话全程衰减限值(不包括话机)为 24.3dB(2.8Np)。采用载波通路的内部通话的全程衰减限值(不包括话机)应为30dB(3.4Np)。
第10.2.4条 明线三路及十二路载波线路,由A端至B端的方向应自北向南及自东向西。不同端别的三路或十二路载波电话,不得在同一杆路上开通。
第10.2.5条 同一杆路上导线线质相同的各载波回路间,相同频率的电平差值,在一个增音段内不应大于下列规定:
一、钢芯铝绞线回路间:2.6dB(0.3Np);
二、硬铜线回路间:2.6dB(0.3Np);
三、钢线回路间:4.3dB(0.5Np)。
第三节 杆 面 交 叉
第10.3.1条 水电厂专用有线通信线路的杆面型式采用邮电部规定的基本杆面型式,如附录4所示。
第10.3.2条 水电厂专用有线通信线路的交叉制式应采用附录5所规定的交叉指数。
第10.3.3条 标准八线担、标准四线担杆面上的十二路载波回路,在同一杆路上并列开通时,允许的增音段数不应超过表 10.3.3的规定。
表 10.3.3 十二路载波回路同杆平行开通的增音段数

注:表中s为基本交叉间隔。
第10.3.4条 钢线三路载波回路增音段的允许长度,应根据钢线载波机允许开通的距离以及导线的直径确定。
第四节 线 路 建 筑
第10.4.1条 负荷区划分的气象条件,应遵守表 10.4.1的规定。
表 10.4.1 负荷区划分的气象条件

注:新建明线线路,应根据当地20年的气象资料,按平均10年出现1次的气象数据作为选定负荷区的根据。个别冰凌严重地段,当气象条件超过表10.4.1的规定时,应根据实际气象条件,单独提高该段线路建筑标准,不应全线提高。
第10.4.2条 线路主要器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器材的强度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10.4.2-1的规定。
表10.4.2-1 主要器材的强度安全系数

二、导线的选用:
1.载波回路一般采用钢芯铝绞线或硬钢线;实线回路及钢线载波回路应采用镀锌钢线。冰凌严重的地段,载波回路可采用铜包钢线;实线回路及钢线载波回路可采用镀锌钢绞线。
2.标准杆距采用的导线规格,一般按表10.4.2-2的规定选用。
表10.4.2-2 标准杆距的导线规格

注:(1)轻负荷区根据线路的重要性及传输要求综合考虑选用其中一种导线;
(2)67m杆距一般只适用于不超过一个十二路载波回路的弯脚杆面。
3.长杆档在轻、中负荷区时,一般采用3.0mm铜包钢线;在重、超重负荷区,一般采用4.0mm铜包钢线。如杆距超过长杆档规定时,导线应按飞线的要求计算确定。长杆档的规定如下:
(1)超过标准杆距的50%时,为长杆档。
(2)轻、中负荷区的长杆档,不宜超过150m。
(3)重、超重负荷区的长杆档,不宜超过100m。
(4)一般长杆档可以原线条通过。
三、在标准杆距时,线担应采用标准角钢担或标准木担,长杆档及飞线跨越应采用标准钢担。
四、拉线宜采用镀锌钢绞线。
五、明线线路应采用双层大号绝缘子。
六、电杆的杆长和埋深不得小于表10.4.2-3及表10.4.2-4的规定,新建线路应尽量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电杆,对混凝土腐蚀严重区段宜采用防腐木杆。
表10.4.2-3 钢筋混凝土电杆的杆长和埋深

表10.4.2-4 木杆的杆长和埋深

第10.4.3条 平行的两通信线路间以及通信线路与其他建筑物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双方均为音频线路,或双方均为三路载波线路,或一方为三路另一方为十二路载波线路时,不应小于8.5m。
二、双方均为十二路载波线路,线路端别的方向相同,且载波站位置一致时,不应小于20m。
三、双方均为载波线路,如线路端别不同时,应根据串音衰减的要求计算确定。计算方法,可按邮电部门的规定。
第10.4.4条 明线线路与其他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10.4.4的规定。
表10.4.4 架空电缆或明线线路与其他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表


第10.4.5条 在确定电杆位置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选择电杆位置时应避免在以下各点设立:
1.妨碍交通,有碍观瞻之处;
2.河流冲击堤岸易于坍塌之处;
3.岩口、沙土易于塌崩之处;
4.土质松软之处;
5.房屋门、窗口以及有碍交通之处。
二、街道转角处如不能立杆时,应将其前后杆距适当调整。分支道路口立杆时,选择适当地点,以便引接分支线路。
三、电杆位置应考虑到接引上电缆和墙壁电缆及用户下线的方便。
四、角杆应考虑装设拉线或撑杆的要求,如角深过大,必要时可根据地形条件设立2根或2根以上的角杆。
五、音频线路网中杆路的杆距应根据用户下线要求、地形情况、线路负荷、气象条件以及发展改建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厂区杆距为35~45m,厂外空旷区,杆距为45~50m。
第10.4.6条 杆线拉线的配置见附录6。
第五节 架 空 电 缆
第10.5.1条 架空电缆吊线强度的计算和规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吊线或正吊线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补助吊线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
二、在轻负荷区内杆距超过60m、中负荷区内杆距超过55m、重负荷区内杆距超过50m时,电缆吊线应按长杆档进行设计。
三、普通杆距的架空电缆吊线规格,应按表 10.5.1的数据选用。
表 10.5.1 电缆吊线规格选择表

续表

第10.5.2条 每条吊线上一般挂设一条电缆。杆上有两层吊线时,上下两吊线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300mm。
电缆与明线同杆时,电缆应在明线的下面,与最下一层线担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600mm。
第10.5.3条 电缆最低点与地面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 10.4.4的规定。
第10.5.4条 通信架空电缆线路在必要时允许和10kV及以下的电力线路同杆架设。与1~10kV电力线路同杆时,其间距不得小于2.5m,与1kV以下电力线路同杆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5m。同杆时电缆及吊线每隔200m左右做1次接地,每隔1000m左右做1次绝缘。
第10.5.5条 架空电缆线路的拉线按下述原则选用:
一、当线路偏转角小于30°时,拉线与吊线的规格相同。
二、当线路偏转角在30°~60°时,拉线采用比电缆吊线的规格大一级的钢绞线。
三、当线路偏转角大于60°时,应分设顶头拉线。
四、架空电缆长杆档应设顶头拉线。
五、顶头拉线应采用比电缆吊线的规格大一级的钢绞线。
第10.5.6条 凡装设20对及以上的分线箱的电杆应装站台。
第10.5.7条 架空电缆一般采用裸铅包电缆或全塑电缆。
第六节 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的接近和交叉
第10.6.1条 当架空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接近时,两种线路最近的两根导线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表 10.6.1所列数值。
如果在线路接近的地方没有高大的建筑物作屏障,且架空电力线路上又无避雷线时,则1~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通信线路最近的两根导线间的距离应增到4m。
表 10.6.1 通信线与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10.6.2条 各级架空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交叉时,一般将架空通信线路的导线敷设于电力线路导线的下面。由交叉点至最近一根电力杆的距离,应尽量靠近,但不得小于7m。
第10.6.3条 当通信架空电缆线路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应使通信电缆线路电杆的基础至交叉的架空电力线路最近一根导线在水平面上的投影距离不应小于10m。
第10.6.4条 如因受地形限制而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经征得对方(已设线路的一方)的同意,允许通信线路跨越10kV及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并应符合表 10.6.4的规定。两种线路导线允许的最小垂直距离,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垂度最小的情况下,不应小于表 10.6.7规定的数值。
表10.6.4 通信线跨越电力线时导线要求

第10.6.5条 架空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的交叉角应符合表 10.6.5的规定。
表10.6.5 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的交叉角

第10.6.6条 电压在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交叉时,交叉档距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第四章第二节“线路交 叉部分的过电压保护”的规定。
第10.6.7条 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交叉时,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垂度最大时,其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10.6.7的规定。
第10.6.8条 低压接户线与通信线路的交叉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低压接户线在通信线路的上方不应小于600mm;
低压接户线在通信线路的下方不应小于300mm。
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可用瓷管隔离。通信线路的用户线与低压接户线间的距离,不论这些线路导线的排列形式如何,其相邻近的两根导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表10.6.7 电力线与通信线的垂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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