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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

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          DL 41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1991-12-03批准                    1992-04-01实施


  电力系统的各类变送器(以下简称变送器)是电网调度自动化、厂站自动化及电 工测量系统的重要部件,为了确保变送器的可靠运行及监测系统的准确度,特制 定本规程。各级电业部门均应遵照执行。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电力系统中各种交流变直流、直流变直流模拟量输出和脉冲量 输出的变送器运行管理和检验管理的条例。本规程适用于变送器、变送器屏(柜)及 变送器输入、输出的专用电缆的运行管理和检验管理。


  2 变送器的运行管理


  2.1 投入运行的变送器,要明确专职维护人员,并应纳入仪表监督范围。


  2.2 运行中变送器的核对:


  2.2.1 定期巡视、检查和核对遥测值,每月至少一次。


  2.2.2 核对变送器时,可参考相应的固定式计量仪表。当测量差值超过两者最大基 本误差极限时,不允许就地调整变送器输出,而应该用不低于0.5级的标准表接 入测量回路进行核对。


  2.2.3 在核算变送器的误差是否合格时,应考虑非标准条件所引起的误差改变量。


  2.2.4 在判断运行中的变送器是否超差或异常时,还应考虑二次回路、辅助电源以 及变送器输出负载变化等外部因素。


  2.2.5 在确认变送器超差或故障后,应及时申请退出运行和送检。


  2.3 运行变送器的停用及投入,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许可(故障的紧急处理除外)。 在其停用前及投入后,必须通知有关调度及其它使用部门。


  2.4 在运行的变送器回路上工作时,必须遵守能源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91的有关规定。严禁发生电流互感器回 路开路和电压互感器回路短路及接地事故。


  2.5 变送器的工作及库房储存环境条件:


  *2.5.1 工作条件。


  环境温度:


  A档 参比温度±10℃;


  A1档 5~40℃;


  A2档 -10~55℃。


  相对湿度:低于90%。


  2.5.2 库房储存条件。


  环境温度:-5~45℃。


  相对湿度:5%~95%。


  2.6 变送器的输入电压回路应加熔断器,输入电流回路的端子应使用电流型的端 子。


  2.7 电压互感器至变送器输入端回路压降不得超过额定电压的0.5%(对于Ⅰ类电能 变送器和0.2级变送器不应超过0.25%)。


  2.8 外接辅助电源电压变化范围不超过额定值的±10%,频率变化范围不超过额 定值的±5%。


  2.9 远动变送器的整定值管理。


  2.9.1 被测一次量上限值(如A1m、U1m、I1m、P1m、Q1m等)由主管调度的自动化 专业职能部门批准。变送器的输出上限值Qm或Im,可按模数变换的满码计算, 使A/D的全量程得到利用。


  2.9.2 变送器整定值的设定和更改,由调度自动化部门统一管理。


  2.10 变送器的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时,不能投入运行。


  2.11 变送器检定人员,应接受仪表监督归口单位(各网电力试验研究所)的专门培 训,取得检定员合格证,并定期接受考核。


  2.12 发电厂、供电局地区调度部门应设置变送器检验装置。变送器检验装置应由 仪表监督归口单位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2.13 应建立变送器技术档案。正式投运的变送器应具有下列技术资料:


  2.13.1 产品的使用和维护说明书、图纸、出厂检验记录和合格证;


  2.13.2 竣工原理图、竣工安装图、电缆清册和安装调整检验报告;


  2.13.3 历次定检的检验报告,其保存期至少5年;


  2.13.4 变送器运行维护记录(包括运行情况分析、故障记录、核检记录、缺陷处理 和存在问题等);


  2.13.5 保存与现场实际相符的变送器安装接线图和二次回路接线图。


  3 变送器的检验管理


  3.1 变送器的检验分为两种:


  3.1.1 新安装的变送器投运前的检验(简称投运检验);


  3.1.2 运行中变送器的定期检验(简称定检)。


  3.2 检验周期:


  电力系统主要测点所使用的变送器,应每年定检一次,如变送器稳定性良 好,则允许定检周期适当加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非主要测点变送器的定检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变送器的定检要尽可能配合 其一次设备的检修进行。


  3.3 对检验装置的一般要求:


  3.3.1 检验电流、电压、功率和电能变送器时,检验用电源和检验装置应符合原水 利电力部颁发SD111-83《交流仪表检验装置检定方法》和SD112-83《直流 仪表检验装置检定方法》的有关规定。


  在检验功率因数、频率和相位变送器时,在半分钟内,其功率因数和相位的 变化不得超过被检变送器基本误差极限值的1/10。


  3.3.2 检验变送器所用检验装置、标准表、测量输出用仪表、输出调节用电阻箱等 的等级指数不应大于表 1 规定的数值。


  


  3.3.3 检验装置输出电压、电流的波形畸变系数乘以100,不超过等级指数。


  3.4 检验变送器时,其输出应接入与实际等效的负载。


  3.5 当被测一次电流上限远小于电流互感器标称一次电流时,为保证测量精度, 此时可改变变送器内部电流互感器抽头,抽头选取参照表 2 。


  


  有的变送器的内部电流互感器无抽头可选,可采用不同的输入电流分流器或 其它方法来达到同样目的。


  3.6 变送器输入上限值的确定。


  3.6.1 交流电压变送器和交流电流变送器的输入电压上限U1m和输入电流上限I2m 计算为


  式中U1m 、I1m--被测一次电压、电流上限值;


  U2m、I2m--变送器输入电压、电流上限值;


  Ku、Ki--电压或电流互感器的变比。


  3.6.2 三相有功、无功功率变送器的被测二次有功、无功功率上限值P2m和Q2m 计算为


  式中 P1m、Qim--被测一次有功、无功功率上限值;


  P2m、Q2m--被测二次有功、无功功率上限值。


  无功功率变送器的标准表读值为


  式中 Kx--接线系数,按表3选取。


  3.7 确定检验点。采用上限等距法以确定检验点,间距数不少于5。


  3.8 检验项目。


  3.8.1 变送器定期检验项目如下:


  3.8.1.1 外观检查;


  3.8.1.2 基本误差测定;


  3.8.1.3 输出纹波含量测定;


  3.8.1.4 绝缘电阻测量。


  


  3.8.2 修理后或新安装的变送器除应做定期检验项目外,尚应加检下列项目:


  3.8.2.1 绝缘电压试验;


  3.8.2.2 绝缘电阻测定;


  3.8.2.3 功率因数引起的误差改变量的测定(仅适用于三相变送器);


  3.8.2.4 交流被测量的电压和电流引起的误差改变量的测定;


  3.8.2.5 辅助电源电压引起的误差改变量的测定;


  3.8.2.6 不平衡电流引起的误差改变量的测定(仅适用于三相变送器);


  3.8.2.7 输出负载引起的误差改变量的测定(直流阻抗变送器必做,其它变送器必要 时做)。


  附 录 A


  变送器的主要技术指标


  (参 考 件)


  A1 变送器输入值


  输入额定电压:100V。


  输入额定电流:5A;1A。


  A2 变送器常用输出标称值


  输出电压:0~5V;


  -5V~0~5V。


  输出电流:0~1mA;


  -1mA~0~1mA;


  4~20mA。


  A3 变送器输出负载能力


  电流输出负载最大值应不小于:


  电压输出负载最低值应不大于:3kΩ;5kΩ。


  A4 输出纹波


  输出纹波含量有效值不应超过输出上限值的0.3%;响应时间不大于400ms。


  A5 允许过量输入


  A5.1 连续过量输入为标称值或上限值的120%。


  A5.2 短时过量输入应按下表A1的规定进行试验。



  A6 电能变送器脉冲输出性能指标


  A6.1 脉冲宽度不小于10ms。


  A6.2 起动特性:在额定输入电压、频率及cosφ =1的条件下,当其电流不小于额 定值的0.3%时,应有脉冲输出。


  A6.3 截止特性:当输入电压为110V、输入电流为“0”时,应无脉冲输出。


  A7 变送器的绝缘电阻


  各输入回路对外壳之间、所有输入回路与输出回路之间、各输入回路之间, 用500V直流摇表,跨接于变送器上列各项回路之间、加压持续1min后,测得的 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MΩ。


  A8 变送器的电压试验


  各输入回路对外壳加交流50Hz、2kV电压,持续1min;


  输出回路对外壳加交流50Hz、500V电压,持续1min;


  输入回路对输出回路之间加交流50Hz、500V电压,持续1min;


  各输入回路之间加交流500Hz、2kV电压,持续1min。


  A9 基本误差测定


  测定时,所有影响量和被测量均应处于参比条件。各种影响量的参比条件和 试验用允许偏差见表A2;与被测量有关的参比条件见表A3。


  


  

 


  A10 影响量引起的允许误差改变量的测定


  变送器的各影响量和被测量处于参比条件下,当一个影响量在给定的标称使 用范围极限内改变时,对应以等级指数百分数表示所产生的允许误差改变时的关 系见表A4。


  注:在A9和A10条中,表A3和表A4的指标若与国标不符时,以国标为准。


  


  注:1)当辅助电源取自被测量而试验接线又不能分离时,全部的误差改变量 为100%。


  2)畸变因数等级(A.B.C)应由制造厂说明,波形的峰值因数在1.2~1.8 范围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调度通信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科技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调度通信局负责组织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明祖宇、张秀莲、丁国华、刘翠英、黄幼年、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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