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时,必须根据不同地点的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禁止使用“通用”措施,更不准几个地点用一个措施。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凡参加审查、贯彻、实施的人员,都必须签字备查。
2. 排放瓦斯前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其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的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同时还必须使独头巷道中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
3. 排放瓦斯时,应有瓦斯检查人员在独头巷道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经常检查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指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独头巷道的送入风量,确保独头巷道排出的瓦斯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限。
4.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
5. 排放瓦斯时,独头巷道的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还应有矿山救护队在现场值班。
6. 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氧气浓度不低于2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min, 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时,才可以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
7. 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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