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电部现行的有关规程均适用于矿山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工作,应参照执行。
2、电气人员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维修低压普通线路,允许经过电气作业训练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
3、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抢救时禁止注射强心针。
4、电气设备可能被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5、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6、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和送电。
7、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8、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1)高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一般采用6kV,现行的3kV可继续使用;
(2)低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一般采用380V 或660V;
(3)照明所需的电压,运输巷道采用220V 或127V,采掘工作面、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V,矿灯电压不大于36V;
(4)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大于127V。
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时,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10、每一矿井应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力设备布置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等线路平面图。
有关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电气负责人及时地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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