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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井下照明与通讯规定

矿井井下照明与通讯规定

  1、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1)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2)机电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材料库、保健立站、候车室、信号站等;

  (3)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皮带运输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

  (4)主要巷道的交叉点(不包括回风巷道)和采区车场;

  (5)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2、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

  (1)每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每盏矿灯都应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应完好,如果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发生的矿灯,最低限度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4)矿灯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应备有灭火器材;

  (5)矿灯必须备有装液用的保安用具、护目镜、口罩、橡胶围裙及中和电液用的溶液。

  3、井下通讯

  (1)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主要机电硐室、保健站和采掘工作面,都应安装电话;

  (2)并下主要水泵房、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同地面中央交换台或矿调度室有直接联系;

  (3)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矿井 井下 照明 通讯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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