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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电作业用提线工具通用技术条件

带电作业用提线工具通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632-1995


  带电作业用提线工具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live-line lifting device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25批准                           1996-08-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带电作业提线工具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 标志等。


  本标准适用于110~500kV带电更换悬垂绝缘子串提线工具。


  2 引用标准


  GB 311.1-83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 311.2~311.6-83 高电压实验技术


  GB 311.7-88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使用导则


  GB 5129.5-85 环氧层压玻璃布板


  GB 5131.2-85 环氧层压玻璃布管


  GB 13034-91 带电作业用绝缘滑车


  GB 13035-91 带电作业用绝缘绳索


  GB 13398-92 带电作业用绝缘杆通用技术条件


  DL 40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DL 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QJ 502-80 铝合金、铜合金锻件技术条件


  YB 3205-80 机械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YB 3206-80 机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YB 3207-80 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YB 3212-80 热处理件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


  提线工具 用以取代悬垂绝缘子串绝缘强度和其承受的机械负荷,由两端金属 挂具、长度调整机构和中间绝缘部件构成的提吊导线的工具的总称。


  4 分类


  提线工具可根据中间绝缘部件材形选择的不同,分为管、棒、板及绝缘绳索等 四类。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用于制造带电作业提线工具的原材料应预先检验。


  5.1.1.1 提线工具端部的金属部件应选用LC4铝合金材料或超过其性能的材料, LC4铝合金材料应符合QJ502的规定。


  5.1.1.2 提线工具中间绝缘部件,板类制件要符合GB5129.5的规定;管类制件要 符合GB5131.2的规定;绝缘绳索的材料要符合GB13035的规定;棒类制件不低 于GB5129.5的规定。


  5.1.1.3 长度调整机构的选材及其检验可根据结构的具体设计要求规定。


  5.1.2 提线工具中,凡铝合金材料制件均应做表面阳极氧化处理。绝缘层压类材料 制件成件后,加工表面应进行绝缘处理。管类制件的内孔必须进行绝缘处理。


  5.1.3 提线工具的部件加工成形后,各加工表面应规则平整。金属部件表面粗糙度 应小于;绝缘部件应达到GB 5129.5及GB 5131.2中的外观要求。


  5.2 提线工具电气性能指标


  5.2.1提线工具的型式试验的电气性能指标应按DL409的要求,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5.2.2 提线工具的出厂试验的电气性能指标,应按DL 409的要求,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5.3 提线工具机械性能指标


  提线工具的机械性能指标应按照DL 409的要求,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5.4 提线工具的重量要求


  各级别的提线工具分解后的单件重量不得超过10kg。


  5.5 提线工具的最小有效绝缘长度


  提线工具的最小有效绝缘长度应按照DL 409的要求,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5.6 提线工具与导线接触面的形状要求


  提线工具与导线的接触表面的弧面形状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5.7 提线工具与导线接触面间应衬垫橡胶材料。


  5.8 提线工具各部位外形应倒圆弧,不得有尖锐棱角。


  5.9 提线工具各部件的装配及整体组装应严格按照工具的设计要求进行,符合YB 3205的规定。


  5.10 提线工具的试验项目


  每种规格的提线工具应按本章的技术要求进行电气性能试验和机械性能试验。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的一般条件


  6.1.1 部件试样的采取


  6.1.1.1 绝缘材料制件的试样采取


  每批绝缘材料制件出厂前要有供应厂家的材料检验合格证。其检验日期不得超 过18个月,若超过时则必须对制件按绝缘材料制品标准重新进行取样检验。其取 样方法按有关标准的内容进行。


  6.1.1.2 锻件试样的采取


  锻件试样的采取按YB 3207的内容进行。


  6.1.1.3 热处理件抽样或采样方法


  同一炉进行热处理的零件允许抽检,抽检的数量按照YB 3212的规定。


  6.1.1.4 提线工具总成的取样方法


  凡装配后的提线工具均需要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除破坏性试验外的机电试 验。试制工具应包括破坏性试验。


  6.1.2 试样的制备


  提线工具绝缘材料制件试样的制备按有关标准进行。金属材料制件以成件状态 或加工中留取的试样。


  6.2 电气试验


  高电压试验按GB 311规定进行。


  6.2.1 110kV和220kV电压等级的提线工具绝缘部件的工频闪络击穿试验


  用同一规格的三件绝缘部件试样分别进行工频闪络击穿试验,闪络击穿电压值 应符合表1的规定,闪络击穿电压满足表1的要求为合格。


  6.2.2 提线工具绝缘部件的工频耐压试验


  用同一规格的三件绝缘部件分别进行工频耐受电压试验,工频耐受电压值应符 合表1的规定,以无击穿、无闪络及发热为合格。


  6.2.3 330kV和500kV电压等级的提线工具绝缘部件的操作冲击耐压试验


  用同一规格的三件绝缘部件试样分别进行操作冲击耐压试验15次,操作冲击 耐压试验电压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以无一次击穿、闪络及过热为合格。


  6.3 机械试验


  6.3.1 提线工具各部件的机械强度试验


  提线工具各部件加工成形后,要进行机械强度试验。


  用同种部件三件分别进行机械强度试验,其负荷的作用位置及方向应与实际使 用情况相同。机械强度试验的项目和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符合具体结构设计的 要求。


  6.3.2 提线工具总成的抗拉强度试验


  经装配组合后的提线工具要进行总成总体的抗拉强度试验。


  用同规格的提线工具三套按图2所示水平布置。凡采用直接钩导线的作业方式 的提线工具,要在试验时选用与下提线挂具相配合的力平衡端架,以使挂具的各受 力位置的负荷达到均衡。


 


  6.3.2.1 提线工具总成动负荷抗拉强度试验


  对试样施以1.5倍允许工作负荷值的外拉伸力(此动负荷内加载速度不受限制) 实际操作三次,工具灵活、轻便,无卡住现象者为合格。


  6.3.2.2 提线工具总成静负荷抗拉强度试验


  对试样施以2.5倍允许工作负荷值的外拉伸力,此负荷内加载速度应均匀缓慢 地上升(一般采用1MPa/s的应力增加速度),不允许冲击性加载。试样在最大静试验 负荷下持续5min,卸载后工具各部零件不发生永久变形和损伤、长度调整机构的 丝杠活动自如或液压系统完好者为合格。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定型前的提线工具产品必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所包含的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以下试验:


  a.提线工具绝缘部件的工频耐压试验;


  b.110kV和220kV电压等级的提线工具绝缘部件的工频闪络击穿试验;


  c.330kV和500kV电压等级的提线工具绝缘部件的操作冲击耐压试验;


  d.提线工具总成的抗拉强度试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线工具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产品定型鉴定时被抽样的产 品应不少于3个。


  a.新提线工具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工具结构有较大改动时;


  c.工具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监督机构提出例行检验的要求时。


  7.2 出厂检验


  凡提线工具产品出厂要进行工具的外观检查和尺寸检查,应符合本标准及GB 5129.5、GB5131.2对外观和尺寸的规定;要进行除破坏性抗拉强度试验外的机械 试验和产品出厂电气性能试验并应符合标准规定;各部件的装配要符合YB3205 的规定,长度调整机构的加工检验要符合YB 3206的规定和其机构设计图样的要 求。


  7.3 提线工具的生产厂家所有的出厂产品应符合本规定。工具产品应有合格证、使 用说明书。


  7.4 提线工具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工具进行检验。如发现不符合本标准 技术规定,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标志位置


  提线工具各部件要有标志。其上下铝合金挂具上的标志位置应设在零件外表面 平整醒目处;其绝缘部件上的标志位置应设在两端连接金属件的外表面上;其长度 调整机构上的标志应设在壳体平整的外表面处。


  8.1.2 标志的制造方法


  以铝皮为材料,正面标以标志内容,背面与工具外表面选定部位胶合。


  8.1.3 标志内容


  提线工具的铭牌标志上要有以下内容:


  工具名称、商标或型号、制造日期、制造厂名。绝缘部件应标明电压等级。


  8.2 包装


  8.2.1 提线工具绝缘部件的包装


  绝缘部件应用帆布套、塑料套、木箱进行分层包装。


  8.2.2 提线工具金属挂具的包装


  金属挂具要先用麻袋片包裹,外加木板箱分层包装。


  8.2.3 提线工具长度调整机构的包装


  长度调整机构应装入专用工作提箱,外加木板箱包装。


  8.2.4 包装箱上应标明制造厂名称、产品的名称、毛重及净重和出厂日期。另外, 还须标出“防潮”、“密封”、“轻放”、“勿倒置”等。


  8.3 运输


  带电作业用提线工具产品在运输时,应装入专用工具袋、工具箱或专用工具车 内,以防受潮和损伤。


  8.4 贮存


  提线工具产品应置于通风良好,备有红外线灯泡或去湿设施的清洁干燥的专用 房间存放。贮存期超过生产日期12个月,要按本标准进行电气性能检验。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参与单位华东电管局、长沙电业局、汉中供电局、东北电力试验研究院。


  本标准由北京供电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桓嘉、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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