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3煤矿床水文地震勘探测网密度应按不同阶段地质任务参照
3.2.2.2条中要求确定。大水矿区专门水文勘探地震测网密度可在
3.2.2.2采区勘探要求基础上依据特殊要求加密,也可采用非规则测网布置。
3.2.3设计编制提纲
3.2.3.1序言:
叙述项目来源、地质任务、工作范围,施工区的行政区划、交通位置及自然地理概况等。
3.2.3.2施工区地质概况及地球物理特征:
a)地质概况(包括地层、煤层和主要构造情况);
b)地球物理特征;
c)以往勘探程度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2.3.3施工方法及工程量:
a)生产前的试验工作;
b)施工方法、因素的选择及其依据;
c)地震工程布置及工程量;
d)质量要求;
e)测量工作及精度要求。
3.2.3.4资料处理、解释和报告提交:
a)资料处理;
b)资料解释及精度要求;
c)报告提交的内容和时间。
3.2.3.5主要技术措施。
3.2.3.6设计附图:
a)地形地质及地震工程布置图;
b)综合柱状图;
c)其它有关图件(包括以往地质、物探工作研究程度图)。
3.2.3.7水文地震勘探设计应增加水文地质内容。
3.2.4设计的审批设计由编制单位初审,任务来源单位审批。设计未经批准,不得正式生产。工作中若设计有较大的改变,应报请设计批准单位同意。
4 仪器设备
4.1 仪器的使用和保养
4.1.1建立仪器档案,详细登录仪器及所有辅助设备的型号、数量及现状;记载其使用情况,发生的故障及处理方法。
4.1.2操作仪器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在不了解仪器性能的情况下,不得启动和操作。对仪器做改动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1.3仪器室(车)内应保持清洁、整齐,严禁吸烟,保持正常的工作温度(18~25℃)和湿度。在温度低于5℃、高于30℃和湿度大于80%时,不得启动仪器。非工作人员,不得无故进入仪器室内。
4.1.4启动仪器前,应检查电源电压;电压不正常时,禁止启动仪器。仪器启动后,要检查各电路电压,发现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关断电源,排除故障。
4.1.5要爱护仪器设备,严禁无目的地扳动开关和旋钮;对磁头、变压器、扼流圈等高导磁器件,不得撞击和用直流电表直接测量。
4.1.6在通电情况下,禁止搬动、拆装、拔插电路板和进行焊接。使用CMOS器件的仪器,在检修时必须按其特殊要求进行,其备板和备件应屏蔽保存。
4.1.7所用测试仪器。应符合精度并按使用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并应有良好接地条件和防止漏电。对各种标准信号源,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校验。
4.1.8地震仪器(包括采集站和中心站)车不得它用。移动仪器车时,必须征得操作员同意;行车时,必须有操作员监护,并保持中速行驶,避免过分颠簸和急刹车。操作员应经常检查车箱及车箱内各部分的固定情况。
4.1.9每天收工后,应及时做好仪器车的清洁整理工作,并做好次日的生产准备工作。
4.1.10停产后,应清点整理材料备件,并妥善保管。仪器车必须入库,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仪器的维护保养;仪器每周通电检查一次,并录取周检记录。当湿度大于80%时,每天要开启空调机2~3h,以保持仪器室内干燥。
4.2 数字地震仪的检验4.2.1数字地震仪的检验分日检、周检、月检和年检。
a)日检:每天施工前,在现场录取日检记录。
b)周检:在施工期间,每7d(自然天数)应按周检项目要求录取检查记录。
c)月检:在施工期间,每30 d(自然天数)应按月检项目要求录取检查记录,在远离计算站的情况下,不得超过5 d;连续停工10 d以上,可按自然天数45 d计算。
施工中,因仪器故障更换影响技术指标的备件时,应重做月检。
d)年检:每年在停产期间,要对整套仪器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洁保养工作,彻底修理或更换有问题的机械或电器部件,对仪器进行全面调校和测试。经年检后的仪器要求达到性能稳定,各项技术指标均满足年检的技术要求。年检后,仪器即投入野外生产的情况下,当月可免做月检。
各种检查记录合格后,方可生产。
4.2.2凡使用自配的计算机处理仪器年、月检、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2.3具有自检处理功能的仪器(指配有专用微机),年检要送计算中心作对比处理,以校验自检处理功能的可靠性。如自处理功能不可靠,应停止使用。
4.2.4无自检功能的数字地震仪不得用于生产。
4.3 数字地震仪的检验项目和技术标准见附录A,未提及的仪器均暂按出厂指标执行。
4.4 地震电缆和检波器4.4.1每年开工前应对检波器、电缆进行一次测试和检查,技术指标要求如下4.4.1.1检波器:
a)自然频率误差不超过±5%;
b)灵敏度误差不超过±5%;
c)失真度不大于0.2%;
d)绝缘电阻不小于50MΩ,成串检波器绝缘电阻不小于20MΩ。
4.4.1.2电缆:
道间绝缘电阻不小于50MΩ,对地电阻不小于100MΩ。
4.4.2施工期间,每月应做一次道一致性检查。记录道数应不少于12道,要求如下a)各道波形基本一致;b)振幅差不超过±10%;c)相位差不超过±1.0%。
5 地震数据采集5.1 测量工作5.1.1地震测线应按设计进行测量。定线前应做好踏勘工作,以使测线尽可能为直线。如遇障碍物(如村庄、水塘等)无法连续施工时,测线可平行移动不大于1/4线距;如平行移动仍无法避开时,可在整数道上提前转折,转折角不大于6℃,转折段偏离原设计位置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3线距,并应回到原设计的测线位置和方位上。
5.1.2对于线束状三维地震勘探,接收线、炮线不准偏移或转折。
5.1.3测线号和测线桩号应由西向东,由南向北递增。测线桩号以米为单位。炮点和检波点位置应有明显可靠标志,必要时测线端点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5.1.4宽线、弯曲测线、三维地震勘探应提供激发点、检波点的坐标和高程。宽线测线布置应采用线性正交排列型。弯曲测线地震勘探应通过计算确定激发点位置,以尽量保证覆盖次数均匀;测线转折时转折角一般宜小于30℃,并应在测线拐弯处设置激发点和检波点。
5.1.5在需进行地形静校正的地区,应沿测线实测地形剖面。
5.1.6每测定一条测线后应及时进行计算,并绘出标有明显地形地物的测线草图。未经计算闭合的测线不得进行地震工作。
5.1.7测量原始数据和计算成果必须有专人检查和核算,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正。
5.1.8测量成果表和高程数据表应打印或用黑色墨汁抄写,并装订成册。
5.1.9测量原始资料和计算成果资料每个施工期结束后10日内上交。
5.1.10测量精度要求a)激发点、检波点对附近勘控点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大于5m。
b)激发点$检波点对附近勘控点高程中误差不大于0.5 m。
c)测线闭合长度不大于9km,基线长度不大于6km。
d) 测线全长允许闭合差不大于3.0Lm,基线不大于1.5Lm(L为测线或基线长度,以km计)。
e)测线方位角闭合差不大于1′n,基线不大于30″n,多边形不大于25″n;三维地震测线方位角闭合差不大于45″n(n为测站数)。
f)测线长度相对误差不大于1/600,基线长度不大于1/1200;三维地震测线长度相对误差不大于1/1000。
5.2 地震数据采集的基础工作5.2.1低(降)速带的测定
5.2.1.1小折射:宜采用相遇时距曲线观测系统,排列长度应为低(降)速带总厚度的8~10倍。 选 择检波点距时,低速层、降速层和高速层至少均应有3 道控制。
5.2.1.2微测井:每个速度分层至少有3个观测点,在速度变化的拐点附近应加密观测。井口观测点(或激发点)离井口位置应不大于1m。
5.2.2干扰波调查一般可采用单个检波器和小道距连续追踪的方式进行观测,宽频带接收。追踪干涉波应有足够的长度,并能求出各组干扰波的主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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