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单位纯收入的分配
(一)地勘单位的纯收人在国家和地勘单位之间的分配原只
在现阶段,地勘单位的纯收入参与国家、地勘单位之间分配的只限于地质市场和多种经营那部分,但是将来地勘单位实行企化之后,国家在下达地勘费计划时已经充分考虑预算内地质工哟的合法利润,地勘单位的纯收入就要全部参与国家同地勘单位之间的分配了。其分配原则应当坚持:
1,兼顾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由于社会主义实行生产抉料公有制,国家、地勘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上的朽本对立。但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又决定了国家、单位和个人在衫质利益分配士.的差别和矛盾。国家是国营地勘单位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代表。为了保证国家能够集中必要的财力,用于生产和建设,必须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但同时也必须兼顾地勘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在企业纯收入的分配上,只注意了国家集中使用,忽视了其他几方面的利益,不利于调动企业、单位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这种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了在纯收入的分配上兼顾国家、企业单位和个人几方面的经济利益,这是处理国家同地勘单位在纯收入分配上的最退要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是一切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看一种生产关系是否先进,主要看它是否适应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纯收入的分配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侧面,眷它是否合理,也必须能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标准。因此,在确定国家和地勘单位的的关系必须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当的形式和办法,使之适应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一条基本原则。
3.坚特责权利相结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地勘单位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地位决定了它既有一定的权力和责任,也应有一定的利益。地勘单位参与纯收入的分配,正是这种经济利益的体现,也是责权利相结合的必然要求。同样,地勘单位的职工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既有一定的权力和责任,也应当有一定的利益,参与纯收入的分配,这也是责权利相结合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是通过这种责权利相结合,可以调动地勘单位和广大职工关心纯收入,努力增加纯收入,充分挖掘生产潜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地勘单位纯收人分配给国家的部分
地勘单位纯收入分配给国家的部分,也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一样,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形式上缴的。据根1990年的调查,目前地勘单位所负担的税种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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