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品完整包装后的总质量按表4规定确定跌落高度。
表4测尘仪跌落试验高度
毛重,GkgG≤1010跌落高度mm800600450350
按表4规定的高度,依次将底、前、后、左、右面向平整的水泥地面各跌落一次。跌落试验时应保持初速度为零,包装试验面应与地面平行,试验后按5.5和5.6规定进行。
5.17运输试验:
a)将包装后的设备,置于模拟汽车运输试验台上,试验持续2h;
b)将包装后的设备置于汽车中部加以固定,汽车的负载应不超过汽车额定载重量的1/3,在三级公路面上行驶100km,行车速度为20~40km/h;
c)试验后按5.5和5.6规定进行。
5.18外壳防护性能试验:
按GB4942.2规定进行。
5.19安全性能试验:
防爆型测尘仪的防爆检验,按GB3836,1、GB3836.2、GB3836.4规定由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进行。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出厂检验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逐台进行,检验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
6.1.2出厂检验项目如表5。
表5测尘仪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项目
序号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出厂检验型式试验
1外观与结构4.35.3△△
2测量范围4.45.4*△
3测量误差4.55.4*△
4稳定性4.65.5△△
5采样流量4.7.15.6△△
6采样流量误差4.7.25.6△△
7流量稳定性4.7.35.7△△
8采样时间误差4.7.45.8△△
9绝缘电阻4.8.15.9△△
10耐压4.8.25.9—△
11采样效能4.95.10*△
12工作温度试验4.115.11—△
13贮存温度试验4.115.12—△
14湿热试验4.115.13—△
15振动试验4.115.14—△
16冲击试验4.115.15—△
17跌落试验4.115.16—△
18运输试验4.115.17—△
注:表中“△”为应检验项目,“—”为不检验项目,“*”为抽查检验项目。
6.1.3进行抽查检验项目时,应按GB/T10111的规定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测尘仪每50台批次中抽取2台进行检验。
6.2型式试验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3年一次;
d)停产一年后的产品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项目如表5。
6.2.3按GB/T10111的规定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测尘仪中进行抽样,至少抽取3台。
6.2.4抽检样品中,只要有l台在表5测尘仪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项目序号中1、13、15、16、17、18有2项不合格,或者其余有1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应在产品适当、明显的位置上固定产品铭牌,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主要技术性能;
d)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e)防爆型测尘仪应有防爆标志和合格证编号;
f)产品编号和制造日期;
g)煤矿用测尘仪应有安全标志和合格证编号。
7.2包装
7.2.1测尘仪用木箱包装,四周用减震材料塞紧。
7.2.2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a)装箱清单;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7.2.3产品包装箱外壳壁标志应清晰、整齐,内容包括:
a)产品型号和名称;
b)制造厂名称和发货站名称;
c)收货单位名称和收货站名称;
d)“小心轻放”、“旧湿”、“向上”等标志;
e)出厂日期;
f)包装箱外形尺寸和毛重。
7.3运输
包装好的产品,可以用任何运输工具运送。
7.4贮存
存放产品的库房应保持通风良好,并防止产品与腐蚀性物质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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