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现场踏勘的结果,省厅制定了各市2013年度“青山工程”闭坑和生产矿山治理任务(见附件1)。现下达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闭坑矿山治理项目涉及的有关市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应与当地政府积极沟通,落实治理责任主体,精心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辽宁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生产矿山治理由采矿权人自主恢复实施,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工期及质量。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厅。
二、闭坑矿山治理项目要积极落实项目资金和市县区配套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如确需调整必须经省厅批准。生产矿山,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所需资金原则上由矿山企业自筹。为鼓励矿山自主恢复积极性,保证治理恢复工作顺利进行,各市要制定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分期返还具体的实施方案,在采矿权人提出申请后,利用此项资金安排生产矿山的治理恢复工作。对于各生产矿山的治理工作量,各市可在省厅制定的规模框架下依据矿山生产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三、闭坑矿山治理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按照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须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环境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123号)执行,并将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及时报省厅备案。
四、闭坑矿山治理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形式,承担治理项目单位必须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严禁资质单位承担任务后分包转包、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五、各市要编制2013年度“青山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总体实施方案。闭坑矿山治理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具体工程项目,认真组织编写施工方案,在编制施工方案时,要充分征求涉及的有关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要明确治理工程的目的、任务,采用的技术路线、方法、手段及预算,施工方案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要有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取得的预期效果。生产矿山治理要依据审查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中年度治理恢复计划进行实施,如未有这部分内容的要补充编制,在审查通过后执行。各市要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和生产矿山年度治理恢复计划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到省厅备案。
六、治理恢复工作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生产矿山责任主体为采矿权人)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生产矿山为年度治理恢复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各市务必确保质量和工期,3月31日前,承担单位和矿山企业必须进场开工,省厅将全程跟综,进行阶段性检查。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闭坑矿治理项目承担单位和生产矿山所在地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向省厅每周报告项目进展等有关情况。
七、有关市的矿山治理任务,务必在2013年底前完成,在完成任务10天之内,闭坑矿山由项目承担单位、生产矿山由采矿权人编制和提交竣工报告、结算报告等基础档案。各市县要在任务完成一个月内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同时向省厅备案。
八、有关市要与生产矿山签订2013年矿山恢复治理责任状,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年度治理恢复计划验收不合格的、拒不恢复治理的、治理后再度破坏的、未按期足额缴纳保证金的、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年度恢复治理计划的生产矿山,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不得通过其采矿权年检、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并移交国土资源执法部门或青山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联系人及电话:
蔡洪春 024—862789157 65588(虚拟号)
綦 巍 024—862789155 62077(虚拟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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