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煤矿井下安全使用电能,不论是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或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均须采用矿用电气设备。矿用电气设备分为矿用一般型和矿用防爆型两类。
1.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应符合GB 12173-1990的规定。矿用一般型适用煤矿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或其他类似的地下工业生产部门。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爆炸危险场所所用电气设备的分类。Ⅰ类:煤矿用电气设备;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这些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都有在这种场所使用电气设备的特别标志“Ex"。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2 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防爆型式及代号。隔爆型电气设备“d”、增安型电气设备“e”、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正压型电气设备“p”、充油型电气设备“o”、 充砂型电气设备“q”、浇封型电气设备“m”、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气密型电气设备“h”、特殊型电气设备“s”。
(3)煤矿常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d Ⅰ;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ib Ⅰ(或Exia Ⅰ);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d [ib] Ⅰ(或Exd [ia] Ⅰ);矿用增安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e工;矿用增安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e [ib]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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