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矿管理收费程序
缴费主体: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等。
职能处室:征费科
其他各项地矿行政管理收费征收程序
工作程序:由相关业务科室提供征费依据和应征额,经财会核准后,由交费人将款项缴到县局规定的银行账户,财会给交费人开具票据,并向相关业务处室发出"完费通知单",相关业务科室据此办理批准手续。
1.职能处室:
靖宇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征费科
2.收费依据:1994年2月27日,李鹏总理签发的国务院第150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3.征收标准: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法定费率计征。
4.征收对象:矿山企业等
5.资金管理方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它是国家为补偿资源消耗而设立的专项收入,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中央与我省5:5分成,我省与市县6:4分成。
6.资金用途:
⑴文件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地矿厅、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基联字[1997]615号)。
⑵具体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察支出(不低于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预算支出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的经费补助。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60%部分中的70%用于地质勘查,20%部分用于经费补助,10%部分用于矿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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