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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义务

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义务

  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义务包括以下几点:


  (1)依法进行煤矿安全监察的义务。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依法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依法的内容包括法定实体规则和法定程序规则。如果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未遵循法定权限、其他法定实体规则和法定程序规则的任何一项要求,都构成对依法行政义务的违反。


  (2)公正执法的义务。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办事公道,不询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分、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相对人,不专断,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3)严格遵守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4)坚持合理原则,慎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2.相对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的义务


  在煤矿安全监察中,相对人应该履行如下义务:


  (1)服从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监察管理。这是相对人的首要义务。具体来说,就是遵守国家和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决定;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安全生产义务。


  (2)协助公务的义务。相对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煤炭法》第65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的规定,即为这种义务的典型规定。


  (3)维护公益的义务。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在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或威胁时,相对人有义务维护该利益,采取措施,尽可能防止或减少损害的发生。《煤炭法》第41条规定,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贵人。第42条规定,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两条规定都是维护公益的义务的表现。

煤矿 监察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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