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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资产控制制度原则

矿山资产控制制度原则

  第一条企业资产的保管与账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


  第二条企业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


  第三条对企业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


  第四条应随时核对企业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


  第五条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


  第六条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并且应严密的控制企业支票的签发与保管。


  第七条不得由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已签章的付款支票。


  第八条有关企业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


  第九条负责企业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保证。


  第十条企业上项人员应采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


  第十一条企业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戳销案,避免重复清款。


  第十二条存于企业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2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条倘人员编制许可,可对企业务财务管理职责予以分立。如出纳与账务员,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账务,
装运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等。


  第十四条严格管理企业财务收支工作。如信用接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


  第十五条定期举行企业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每年1次为宜)。


  第十六条开具单据尽可能" 次复写,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条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

矿山 资产控制 制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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