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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矿山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特制定本办法,以资遵行。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


  第三条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账,并自奖金中扣除。嗣后收回票据时,再行冲回。


  第四条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 天为限。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
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计算。


  第五条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二)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三)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等是否齐全;


  (四)所收支票账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


  (五)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


  (六)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七)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


  (八)支票上的文字记载;


  (九)支票是否已逾期。


  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予以处理。


  第七条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科办理,营
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财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
处理。


  第十条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科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


  (二)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


  (三)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应收账款。


  第十二条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科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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