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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矿山统一使用《借款单》的规定

关于矿山统一使用《借款单》的规定

  第一条公司实行严格的借款程序,即各部门业务人员的日常业务性借款,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的内容包括:呈报部门、日期、详细用途、金额、用款人及号码等,由本人填报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总裁(总经理)批准。


  第二条借款单一式四联,公司总裁(总经理)批准后,第一联用于会计结算转账凭证;第二联用于借款记账凭证;第三联由领导留存;第四联由借款人交领导注销。


  第三条各部门经办人在付出支票、现金时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发票内容必须与借款单相符,并在发票背面附简单说明和经办人姓名。


  第四条借款时,由总裁(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总裁(总经理)出差时,经副总裁(副总经理)签字后,由财务负责人电话请示总裁(总经理),并在借款单予以说明后方可生效;必要时(如大笔业务支出),以传真方式由总裁(总经理)签字确定。


  第五条报销时,借款人将发票交财务部核准金额并签字后,填上借款单的第四联,必须交总裁(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借款过程中,财务人员发现资金流向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给公司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将追究财务人员及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按《公司统一使用现金、支票的管理规定》报销账务。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领导和财务人员说明情况。不说明情况或严重违反规定者,财务人员有权向主管财务领导反映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批评,甚至有权对其借款予以拒绝。


  第八条为防止出现问题后推卸责任,领导留存的借款单第三联和交领导注销的第四联,当事人必须保存至公司决定统一核销时止。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


  第十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开始实行。

矿山 借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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