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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暂借款管理办法

矿山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条因公出差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对零星购物借款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元(如2,000元),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2)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经各级主管签批;


  (4)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


  第九条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5天内报销;


  (3)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矿山 暂借款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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