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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总公司财务及会计处理准则

矿山总公司财务及会计处理准则

  (一)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


  第一条总公司财务科需分别为各营业所设立一应收账款明细账,每天就分公司寄来的销货日报表,分别依其每日总金额,登录其应收账款的增减情况。


  第二条每月底总公司财务科应编制账龄分析表,并与各营业所会计员寄来的应收账款明细表核对无误后,于次月6日呈送总经理。


  第三条总公司财务科应将每天收到的票据及现金,于当天下午即转存银行,或请银行委收。并将应收票据明细分别登录于各该到期日的应收票据明细表。


  第四条营业所会计分别于当日下班前寄销货日报表,总公司财务科于第3日收到后,应即编制销货日报总表,并于当天呈送总经理核阅。


  (二)银行存款及现金收支


  第五条总公司财务科需每天编制现金银行存款收支日报表,呈送总经理核阅。本表的收入栏,应包括托收票据的转入部分。


  第六条本公司除各营业所的零星支出外,其他各大项支出及采购货款,一律由总公司财务科统一办理付款。每月3日前为请款截止日,15 日前财务科需审核、整理完


  毕并编妥传票,呈送总经理核阅,每月20 日为付款日。


  (三)零用金


  第七条总公司财务科需指定专人,负责总公司的零用金保管与支付总公司的零用金额,暂定为5万元整。将来视实际状况,再行斟酌调整。


  第八条有关零用金的保管、支付与补充,悉依本公司零用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薪金


  第九条财务科除整理总公司人员薪金外,并于收到各营业所的薪金表,于3 日前送呈总经理核准,并于当天将各营业所的薪金,分别转汇至各营业所的账户。


  第十条财务科负责总公司人员的薪金发放,并应遵守薪金保密的规定。


  (五)损益结算与报表编制


  第十一条财务科负责总公司及全公司的损益结算与报表编制。次月6日前,财务科须将下列报表呈送总经理核阅。


  1. 总公司损益表。


  2. 全公司汇总损益表。


  3. 营业分析月报表。


  (六)利润中心奖金分配表


  第十二条财务科负责审核各营业所的利润计算表与利润中心奖金分配表,并分别于1 月、4月、7月、10月,每个月的6日前,呈送总经理核阅。

矿山总公司 财务 会计 处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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