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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标准(试行)

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标准(试行)  为加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煤炭资源,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标准(试行)》。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以本标准为依据。
  一、“三率”标准
  (一)煤矿采区回采率。
  1.井工煤矿
  薄煤层(<1.3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1.3~3.5米)不低于80%;厚煤层(>3.5米)不低于75%;
  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和80%。
  2.露天煤矿
  薄煤层(<3.5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3.5~10.0米)不低于90%;厚煤层(>10.0米)不低于95%。
  (二)原煤入选率。
  煤炭矿山企业的原煤入选率原则上应达到100%。对于褐煤(变质程度低,风化、泥化严重但不包括老年褐煤)和质量较好的动力用煤(灰分低于12%、硫分低于1%,经简单加工处理就可以达到产品质量标准),可以不入选。
  受煤类、技术、市场条件限制,达不到100%的,应说明原因制定提高入选率的规划,入选率要在上一个年度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三)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国家鼓励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煤炭及其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如煤矸石、煤层气、矿井水、油母页岩、高岭土、黄铁矿等。
  煤矸石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矿井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但受技术、市场条件限制不能利用或达不到标准的,煤矿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监督管理
  (一)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煤炭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本标准。达不到本标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煤炭矿山企业执行本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
  (三)国土资源部定期公告符合本标准的煤炭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采区回采率。
  1.定义。
  采区回采率:是指采区实际采出煤量与采区动用量的百分比,以下简称采区回采率。
  矿井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采出煤量以及采区内巷道煤柱采出煤量的总和。
  露天矿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实际采出的煤量。
  采区动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开采损失煤量资源量的总和。
  2.计算方法。
  采区回采率(K)=采区采出煤量(百万吨)/采区动用量(百万吨)
  (二)原煤入选率。
  1.定义。
  原煤入选率:是指选煤厂年度入选原煤量与矿山年度生产原煤量的百分比。
  入选原煤量:指从毛煤中拣出大块矸石后进入选煤厂供选煤设备分选的原煤。对于变质程度低,风化、泥化严重的褐煤(不包括老年褐煤),鼓励采取其他加工方式,提高产品质量,其煤炭加工量计入原煤入选量。
  矿山生产原煤量:指所有进入选煤厂与未进入选煤厂原煤数量的总和。
  2.计算方法。
  原煤入选率(P)=入选原煤量(百万吨/年)/矿山生产原煤量(百万吨/年)
  (三)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1.定义。
  与煤共伴生矿为加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煤炭资源,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标准(试行)》。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以本标准为依据。
  一、“三率”标准
  (一)煤矿采区回采率。
  1.井工煤矿
  薄煤层(<1.3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1.3~3.5米)不低于80%;厚煤层(>3.5米)不低于75%;
  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和80%。
  2.露天煤矿
  薄煤层(<3.5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3.5~10.0米)不低于90%;厚煤层(>10.0米)不低于95%。
  (二)原煤入选率。
  煤炭矿山企业的原煤入选率原则上应达到100%。对于褐煤(变质程度低,风化、泥化严重但不包括老年褐煤)和质量较好的动力用煤(灰分低于12%、硫分低于1%,经简单加工处理就可以达到产品质量标准),可以不入选。
  受煤类、技术、市场条件限制,达不到100%的,应说明原因制定提高入选率的规划,入选率要在上一个年度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三)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国家鼓励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煤炭及其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如煤矸石、煤层气、矿井水、油母页岩、高岭土、黄铁矿等。
  煤矸石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矿井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但受技术、市场条件限制不能利用或达不到标准的,煤矿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监督管理
  (一)本标准是编制和审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煤炭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本标准。达不到本标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煤炭矿山企业执行本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
  (三)国土资源部定期公告符合本标准的煤炭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采区回采率。
  1.定义。
  采区回采率:是指采区实际采出煤量与采区动用量的百分比,以下简称采区回采率。
  矿井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采出煤量以及采区内巷道煤柱采出煤量的总和。
  露天矿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实际采出的煤量。
  采区动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开采损失煤量资源量的总和。
  2.计算方法。
  采区回采率(K)=采区采出煤量(百万吨)/采区动用量(百万吨)
  (二)原煤入选率。
  1.定义。
  原煤入选率:是指选煤厂年度入选原煤量与矿山年度生产原煤量的百分比。
  入选原煤量:指从毛煤中拣出大块矸石后进入选煤厂供选煤设备分选的原煤。对于变质程度低,风化、泥化严重的褐煤(不包括老年褐煤),鼓励采取其他加工方式,提高产品质量,其煤炭加工量计入原煤入选量。
  矿山生产原煤量:指所有进入选煤厂与未进入选煤厂原煤数量的总和。
  2.计算方法。
  原煤入选率(P)=入选原煤量(百万吨/年)/矿山生产原煤量(百万吨/年)
  (三)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1.定义。
  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开发利用共伴生的矿产资源数量与开采动用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储量的百分比之平均值。
  2.计算方法。
  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R)= (某一共伴生矿产利用率)
  某共伴生矿产利用率是共伴生矿产年度利用量与该矿产年度开采动用储量的百分比。
  
  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开发利用共伴生的矿产资源数量与开采动用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储量的百分比之平均值。
  2.计算方法。
  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R)= (某一共伴生矿产利用率)
  某共伴生矿产利用率是共伴生矿产年度利用量与该矿产年度开采动用储量的百分比。 煤炭 合理开发利用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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