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提出今后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行统一管理,贵州省能源局负责全省范围内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监督管理、审查、公示和备案。原则上由同时具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和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煤矿设计咨询乙级资质和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煤矿设计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全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按照《意见》要求,此次评估对象为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全部是瓦斯矿井,即低瓦斯(以本年度或上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准)矿井可暂不申请评估。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于鉴定批复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评估申请。
《意见》指出,对于未能按时申报并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必须停止生产和建设,待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
据了解,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组织评估范围内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经国家能源局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可跨省申请建设或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经贵州省能源局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可在贵州省范围内申请建设或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于暂不进行评估,全部是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煤矿企业,可正常组织生产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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