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资金,按照中央、省、市(县)、企业共担原则,确定承担比例,由企业承担费用兜底责任;市(县)去产能资金筹集通过土地收储出让收入解决,企业负担部分由企业筹措。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资金使用范围管理规定,专门用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不得提取工作费、管理费、奖励费等费用,不得平衡地方财力;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对未完成化解产能任务的,扣回专项奖补资金。市(县)政府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实行月报制度,鼓励成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审核小组,确保审核结果真实、有效。
据悉,为规范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国资委联合制定了暂行办法,要求设立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共管账户,由企业依规自主申请开立,与市(县)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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