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提交应诉登记。利益相关方应最晚于2016年12月1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17年1月13日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
1992年12月3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进口自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焊接ASTMA-312不锈钢管材反倾销征税令。2000年10月16日,美国商务部第一次延长对韩国和台湾地区涉案产品反倾销征税令。2006年8月28日,美国商务部第二次延长对韩国和台湾地区涉案产品反倾销征税令。2011年12月19日,美国商务部第三次延长对韩国和台湾地区涉案产品反倾销征税令。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7306.40.5005、7306.40.5015、7306.40.5040、7306.40.5062、7306.40.5064和7306.40.5085。
下一篇:发改委告诫煤企规范价格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